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2)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之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此时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提审的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考点集成]
关于再审,因法定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或者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又在审法院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案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9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单某原系某厂工人。1994年5月单某失踪。1996年11月,单某所在的工厂以单某失踪二年多毫无下落,生死不明为由要求宣告单某失踪。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判决宣告单某失踪。1999年6月,单某的妻子孙某以单某失踪长达五年之久毫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单某失踪多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单某。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后单某仍无下落。人民法院遂于1999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一、宣告单某死亡,本判决宣告之日即为其死亡之日;二、单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之日起解除。2000年春节,失踪多年的单某回到家中。
[问题]
(1)单某所在的工厂是否有权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
(2)人民法院可否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有无错误? (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能否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 (4)单某回到家中后可以以何种手段寻求救济?
[正确答案]
(1)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法院意见,利害关系人是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顺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该种申请。本案中单某所在的工厂与单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此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 (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法定期限,且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在本案中,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单某死亡,虽然单某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一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三个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不能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结。本案中,如单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婚姻关系也自行消灭,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必要再以判决方式解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单某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关实体问题的判决。 (4)单某回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考点集成]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期最后住所地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由公民最后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照职权宣告某公民死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外孙子女;3.其它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必须公告。
民事诉讼法10 协议管辖、执行中止与执行协助 A县甲公司和B县乙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彩电。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4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并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
甲公司以抵销甲公司拖欠的40万元欠款。乙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4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乙公司只还了20万元,尚欠20万元,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丙公司拖欠的15万元转给甲公司。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对甲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
[问题]
(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那些法院管辖?
(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 (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A县、B县、C县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A县是原告住所地、B县是被告住所地、C县是合同订立地。他们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
(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取得了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因为被告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人民法院依此取得管辖权。
(3)人民法院不可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若丙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 (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考点集成]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定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法律要求的条件。法律要求的条件,一是形式的,即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协议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有明确的记载;一是实质的,即必须就一定的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只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是法律限制的条件,一是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一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的法院,即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无所在的法院。 关于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带特殊情况小时后,恢复执行,叫做中止执行。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
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
民事诉讼法1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关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指定管辖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1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问题]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根据《民诉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又根据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又根据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钱财旺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其雇主乔小伟应为被告。而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因此乔大伟应和乔小伟为共同被告。又乔小伟的修理铺挂靠在正华修理厂,所以正华修理厂应当和乔小伟、乔大伟一同为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1县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汽车修理地(甲市C区),被告住所地为乔小伟的住所地(甲市A区)、乔大伟的住所地(甲市B区)、正华修理厂所在地(甲市1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