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022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组织、管理和指导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二) 核查全国范围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 建立和维护全国的外汇局基本情况表、金融机构代码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 维护全国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 统一管理和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

(六) 按境内银行总行开通/关闭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七) 考核、考评外汇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八) 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 定期清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历史数据;

(十) 分析、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十一) 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管理辖内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二) 核查辖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

(三) 建立和维护辖内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四) 核查和修改辖内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 根据辖内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开通/关闭其收入网上申报功能;

(六) 考核下级外汇局和辖内银行、企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质量;

(七) 制定辖内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标准和程序;

(八) 对辖内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九) 分析、编制、提供辖内有关统计资料;

(十) 上级外汇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涉外收付款,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具体内容包括:

1. 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除外。

(二) 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三) 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四) 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五) 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六) 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七)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八) 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九) 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十) 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具体定义见下文);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十一)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四位数字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行(总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

(十二) 地区代码,是指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十三)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总行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

(十四) 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有关的银行的各种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账务处理系统及人民币系统等。

(十五) 数据接口规范,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供银行开发接口程序时使用的一种数据标准。

(十六) 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

(十七) 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

(十八) 核销专用信息,是指核销主体填写的仅用于进出口核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境内银行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应满足本操作规程中所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并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境内银行仍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项下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另行规定,但银行卡项下涉外收入款项和涉外支出款项适用本操作规

程。

第五十二条 办理资金集中收付业务的财务公司,可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文件附件3、汇发[2009]35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37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3号文件附件4、汇发[2009]45号文件附件7)同时废止。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编码表,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有关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付款人国别是指收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34、收、申报人的签章。/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2、交易编码与交易1、申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