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编办〔2010〕2号- 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首页 下载本文

兖编办?2012?4号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公益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济宁市编办通知要求,结合201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情况,决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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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规定办理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是否按照许可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3、是否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与账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负债经营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要求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

5、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更改名称或加挂牌子的行为,事业单位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

6、单位印章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有无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7、事业单位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损益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

8、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双重法人”指既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 10、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11、是否有不履行普通服务义务和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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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是否妥善保管。 13、实有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兼职人员和非在编人员。 14、有无接受捐赠情况,是否按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15、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我市编办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济宁市事业单位印章收缴销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兖编办?2011?16号),进一步加强了事业单位法人监管,规范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应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包括: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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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2、单位印章(包括单位名称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1)事业单位自审批机关同意变更名称或撤(注)之日起,不得以原单位名称从事相关业务,要及时将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到税务、银行、劳动、公安机动车管理等部门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或撤(注)前的准备工作。

(2)变更名称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3)更名、撤(注)销的事业单位,已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名称变更或撤(注)销登记事项时,需将原印章一并上交;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委托登记管理机关收缴、销毁印章。

(4)凡未办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自行刻制的印章无效,由管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印章的封存、保管及销毁的程序和填表要求,严格按照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

(三)信息公开 1、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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