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辅导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建周 (2010年7月16日)
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重要成果,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自觉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对于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来讲,既是工作需要,也是责任所在。四项监督制度颁布以来,我本人也专门抽出时间,认真进行了研读。下面,我就四项监督制度的几个重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跟大家交流一下学习心得。 一、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一)四项监督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党管干部这个用人上的核心问题上,关键在于如何推进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化,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其实质就是更好地落实党员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项监督制度强调权责对应,有效监督和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轨迹,是对党内民主发展的良好呼应。
(二)四项监督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今年年初,中央颁布了《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其中一个基本目标是“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强调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着力解决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正好符合了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要求,是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拓展。
(三)四项监督制度是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从近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二、四项监督制度有何新的亮点
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可以说是创新和丰富了选人用人的责任规定,同时也开辟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崭新局面,其制度理念展现了4大亮点:
(一)民主公开更加充分。民主公开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改革方向,也是《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过程中,把扩大民主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在推荐环节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在考察环节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决定环节,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在监督环节,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但是,由于《干部任用条例》对于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的责任追究并没有提出科学严密、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致使在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中民主公开仍不充分,仍然存在一把手说了算、任人唯亲的现象。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大了选人用人民主公开的力度。《责任追究办法》对违背民主程序任免干部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要求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要求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责任界限更加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选好人用好人的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而且需要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可以说,明确的责任及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增强干部选人用人工作责任心的关键。只有明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对出现用人失察失误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正确选人用人。因此,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保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有效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干部任用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不明确,导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划分不清,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从而难以及时有效地预防纠正。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
失责要追究,对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规定的都比较具体,这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三)监督约束更加到位。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要求有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来保证其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选拔任用干部中容易出现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事项,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或者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加大了上级组织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事前监督的力度。《离任检查办法》明确把选人用人工作作为离任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加大了对其任职期间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力度。《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选拔任用干部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从追究责任的角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选人用人的监督。
(四)违纪惩处更加有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必须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没有制定明确的处分依据,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带着问题提拔”、“边犯错误边提拔”的现象,选人用人的违纪问题因领导人的调换无从处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无人负责、无法追究。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离任检查办法》对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的用人问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三、如何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
为了帮助同志们更好地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下面,我分别就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对四项监督制度作一个详细的解读。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责任追究办法》在四项监督制度中具有总揽的作用,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概括地说,主要是在“对谁追究”、“什么情形下追究”、“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干部任用条例》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和规定落到了实处。
1、关于“对谁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次明确划分五类追究责任主体:第一类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第二类是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第三类是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第四类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第五类是其它有关的领导和人员。这五类责任对象既涵盖了具有一定职责权限,能够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同时又突出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关于“什么情形下追究”的问题。针对每一类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总共规定了39种之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涉及到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有11种情形。其中,第四条明确了10种情形:①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②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③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④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⑤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⑥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⑦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⑧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⑨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⑩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此外,第九条还规定了1种情形,即:“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3、关于“谁来追究”的问题。第三条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办法》还在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三种提起机制”,也就是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的三种情况:①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②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③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起,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