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5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或特种行业的)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到货验收时需出具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除非另有约定,须达到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标准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6 供应商应保证,提供详细的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书,并在承诺交货期内交货完毕并实施售后服务承诺。
6 投标费用
6.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谈判文件
7 谈判文件构成
7.1 采购需求、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谈判文件中均有说明。 谈判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谈判、评定、定标及授予合同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规范书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附件: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7.2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谈判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
7.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条件和要求。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相关内容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谈判文件的澄清
8.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谈判截止时间3天以前收到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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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 谈判文件的修改
9.1 谈判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9.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若未回函确认视为已知。
9.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供应商。 三、谈判申请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标准
10.1 供应商提交的谈判申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 谈判申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谈判申请文件构成
11.1 供应商编写的谈判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报价书
2)投标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投标货物说明 6)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 7)供应商企业概况 8)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9)投标承诺书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供应商近两年类似项目业绩表 12 谈判申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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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谈判申请文件格式”完整填写“报价书”、“投标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谈判申请文件,制作谈判申请文件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2 供应商还需另外提交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两份”,其填写内容与谈判申请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12.3 供应商的谈判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13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供应商对每种投标货物及服务的报价,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13.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
13.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13.4 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或按规定填写)。
14 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14.2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须知投标资料表 15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谈判申请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以及符合货物技术标准及工艺要求且质量合格的货物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本、图纸和数据,至少应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谈判文件招标货物技术规范书,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书中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4) 货物的制造、安装和验收标准(指国家、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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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供应商在阐述上述15.2第3条时应注意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及技术规范书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采购需求及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并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15.4 谈判申请文件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产品样本; 2)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3)详细的交货清单;
4)特殊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
5)投标方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投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8)类似项目近两年的业绩;
9)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6 投标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若因此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造成严重后果,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银行电汇方式提交,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开出,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直接汇入采购人开户银行账户。
16.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3条的规定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6.5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供应商,采购人不承担其银行利息和其他费用。
16.6 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16.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退还: 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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