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下列筛孔(mm,方孔)的质量(%) 37.5 26.5 16 9.5 4.75 2.36 1.18 0.60 0.075 100 95~100 60~85 50~70 40~60 27~47 20~40 10~30 0~15 4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石灰粉煤灰稳定土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12~20。
2)当采用石灰与钢渣稳定土时,其土的塑性指数宜为7~17,不得小于6,且不得大于30。
5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步骤应依据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试件的平均抗压强度(R)和设计抗压强度(Rd),选定配合比。配合比可按表7.4.2进行初选。
表7.4.2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混合料常用配合比 混合料种类 钢渣 石灰 粉煤灰 土 石灰、粉煤灰、钢渣 60~70 10~7 30~23 — 石灰、钢渣土 50~60 10~8 — 40~32 石灰、钢渣 90~95 10~5 — — 7.4.3 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4.4 混合料摊铺、碾压、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7.5.1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
泥、矿渣硅酸盐、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应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的均匀系数不得小于5,宜大于10,塑性指数宜为10~17;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3)宜选用粗粒土、中粒土。
7.5.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水泥稳定土类的粒料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项目 底基层 基层 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干路 53 - - - - 37.5 100 - 100 - 31.5 - 90~100 90~100 100 26.5 - - - 90~100 筛孔 尺寸 19 - 67~90 67~90 72~89 (mm) 9.5 - - 45~68 47~67 4.75 50~100 50~100 29~50 29~49 2.36 - - 18~38 17~35 1.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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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17~100 17~100 8~22 8~22 0.075 0~50 0~30② 0~7 0~7① 0.002 0~30 - - - 液限(%) - - - <28 塑性指数 - - - <9 注:① 集料中0.5mm以下细料土有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5%;细粒土无塑性指数时,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得超过7%;
② 当用中粒土、粗粒土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底基层时,颗粒组成范围宜采用作次干路基层的组成。
3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
做粒料源材;
2)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3)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
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
4)各种粒料,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4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三款的规定。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7.5.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试配水泥掺量 水泥掺量(%) 土壤、粒料种类 结构部位 1 2 3 4 5 基层 5 7 8 9 11 塑性指数<12的细粒土 底基层 4 5 6 7 9 基层 8 10 12 14 16 其他细粒土 底基层 6 8 9 10 12 基层① 3 4 5 6 7 中粒土、粗粒土 底基层 3 4 5 6 7 注:①当强度要求较高时,水泥用量可增加1%。 2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加0.5%,水泥最小掺量粗粒土、中粒土应为3%,细粒土为4%。
3 水泥稳定土料材料7d抗压强度: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为3~4MPa,对底基层为1.5~2.5MPa;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底基层为1.5~2.0MPa。 7.5.4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集中拌制。 7.5.5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
2 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搅拌均匀。
3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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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值。
4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7.5.6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2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h。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4 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养护7d后,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7.5.7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2 宜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至表面平整、无明显轮迹,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宜在水泥初凝时间到达前碾压成活。
4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7.5.8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的有关规定。 7.5.9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湿润。采用乳化沥青养护,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2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3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路面层。
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
7.6.1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可作为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基层。 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砂砾应质地坚硬,含泥量不得大于砂质量(粒径小于5mm)的10%,砾石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的含量不得超过20%。
2 级配砾石作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底基层时,级配中最大粒径宜小于53mm,作基层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37.5mm。
3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6.2的规定。
表7.6.2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基层 底基层 项目 砾石 砾石 砂砾 53 100 100 37.5 100 90~100 80~100 31.5 90~100 81~94 筛 19.0 73~88 63~81 孔 尺 9.5 49~69 45~66 40~100 寸 4.75 29~54 27~51 25~85 (mm) 2.36 17~37 16~35 0.6 8~20 8~20 8~45 0.075 0~7② 0~7② 0~15 液限(%) <28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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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性指数 <6(或9①) <6(或9①) <9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4 集料压碎值应符合本规范表7.7.1-2的规定。 7.6.3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实系数应通过试验段确定。每层摊铺虚厚不宜超过30cm。
2 砂砾应摊铺均匀一致,发生粗、细骨料集中或离析现象时,应及时翻拌均匀。 3 摊铺长至少一个碾压段30~50m。 7.6.4 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前应洒水,洒水量应使全部砂砾湿润,且不导致其层下翻浆。 2 碾压过程中应保持砂砾湿润。
3 碾压时应采用12t以上压路机进行,初始碾速宜为25~30m/min,砂砾初步稳定后,碾速宜控制在40m/min,碾压至轮迹不大于5mm,砂石表面平整、坚实,无松散和粗、细集料集中等现象。
4 上层铺筑前,不得开放交通。
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
7.7.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轧制碎石的材料可为各种类型的岩石(软质岩石除外)、砾石。轧制碎石的砾石粒径应为碎石最大粒径的3倍以上,碎石中不得有粘土块、植物根叶、腐殖质等有害物质。 2 碎石中针片状颗粒的总含量不得超过20%。
3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7.1-1的规定。
表7.7.1-1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的颗粒范围及技术指标 通过质量百分率(%) ③基层 底基层 项目 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及以下城市快速路、主道路 干路 道路 干路 53 100 37.5 100 85~100 100 筛 31.5 90~100 100 69~88 83~100 孔 19.0 73~88 85~100 40~65 54~84 尺 9.5 49~69 52~74 19~43 29~59 寸 29~54 29~54 10~30 17~45 (4.75 2.36 17~37 17~37 8~25 11~35 (mm) 0.6 8~20 8~20 6~18 6~21 0.075 0~7② 0~7② 0~10 0~10 液限(%) <28 <28 <28 <28 ①①①塑性指数 <9 <9 <9 <9① 注:1表中①示潮湿多雨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6,其他地区塑性指数宜小于9; 2表中②示对于无塑性的混合料,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接近高限; 3表中③示底基层所列为未筛分碎石颗粒组成范围。
4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石料的压碎值应符合表7.7.1-2的规定。
表7.7.1-2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压碎值 压 碎 值 项 目 基 层 底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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