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经批准的设计变
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
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
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
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
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
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
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施工准备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
(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
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
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
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
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
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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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验。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
训。
4.0.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
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6 路 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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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有关规定。
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最小距离(m)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6 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深度,人工开挖宜为1.5~2m;机械开挖宜为3~4m。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6.3.9-1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表6.3.9-1 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 最小强度(CBR%)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填方类型 (cm)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它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路基 80~150 4.0 3.0 路基 >150 3.0 2.0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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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 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9-2的规定。
表6.3.9-2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路床顶面以压实度(%) 检验频率 道路类别 类型 下深度(cm) (重型击范围 点数 检验方法 实)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挖方 0~30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细粒土用0~80 次干路 93 每层 环刀法,粗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1组 21000m 粒土用灌(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水法或灌点) 填方 >80~150 次干路 90 砂法 支路及其它小路 9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15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它小路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
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
6.3.10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 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与变更设计。 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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