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集料、嵌缝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次1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复检报告。
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设计规定。
检验方法:每车道、每20m,测1点。
3 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为+15~-5 mm 。 检查数量:每1000m21组(1点)。 检验方法:钻孔或刨坑,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4 表面应平整、坚实、石料嵌锁稳定、无明显高低差;嵌缝料、沥青应撒布均匀,无花白、积油,漏浇、浮料等现象,且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表9.4.1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纵断高程±2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mm) 中线偏位(mm) ≤20 100m 1 用经纬仪测量 1 <9 路宽9~3m直尺、塞尺连续两≤7 20m 2 用平整度(mm) 尺取较大值 (m) 15 >15 3 不小于设40m 1 宽度(mm) 用钢尺量 计值 2 <9 ±0.3%且不反路宽9~20m 4 用水准仪测量 横坡 坡 (m) 15 >15 6 井框与路面高差十字法,用直尺、塞尺≤5 1 每座 (mm) 量最大值 9.4.2 沥青表面处治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沥青、乳化沥青的品种、指标、规格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
检验方法: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
一般项目
2 集料应压实平整,沥青应洒布均匀、无露白,嵌缝料应撒铺、扫墁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
3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2的规定。
53
表9.4.2 沥青表面处治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 点数 ±20 20m 1 纵断高程(mm) ≤20 100m 1 中线偏位(mm) <9 路宽≤7 20m 平整度(mm) (m) 9~15 >15 不小于设计规40m 1 宽度(mm) 定 横坡 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测量 用经纬仪测量 1 用3m直尺和塞尺2 连续量两尺,取较 3 大值 用钢尺量 ±0.3%且不反200m 1 用水准仪测量 坡 2+10 厚度(mm) 1000m 钻孔,用钢尺量 1 -5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时 - 弯沉仪测定时 沥青总用量每工作日、每- ±0.5% 1 (kg/m2) 层 注:沥青总用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T 0982方法,每工作日每洒布沥青检查一次本单位面积的总沥青用量。
10 水泥混凝土面层
10.1 原材料
10.1.1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交通以上等级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42.5级以上的道路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中轻交通等级的道路可采用矿渣水泥,其强度等级宜不低于32.5级。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含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并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 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用于不同交通等级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应符合表10.1.1-1的规定。
表10.1.1-1 道路面层水泥的弯拉强度、抗压强度最小值 道路等级 特重交通 重交通 中、轻交通 3 28 3 28 3 28 龄期(d) 25.5 57.5 22.0 52.5 16.0 42.5 抗压强度(MPa) 4.5 7.5 4.0 7.0 3.5 6.5 弯拉强度(MPa) 4 水泥的化学成分、物理指标应符合表10.1.1-2的规定。 表10.1.1-2 各交通等级路面用水泥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指标 交通等特重、重交通 中、轻交通 级 水泥性能 铝酸三钙 不宜>7.0% 不宜>9.0% 铁铝酸三钙 不宜<15.0% 不宜<12.0% 游离氧化钙 不得>1.0% 不得>1.5% 氧化镁 不得>5.0% 不得>6.0% 三氧化硫 不得>3.5% 不得>4.0% 碱含量 Na20﹢0.658K20≤0.6% 怀疑有碱活性集料时,≤0.6%;无
54
碱活性集料时,≤1.0% 混合材种类 不得掺窑灰、煤矸石、火山灰和粘土,有抗盐冻要求时不得掺石灰、石粉 出磨时安定性 雷氏夹或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标准稠度需水量 不宜>28% 不宜>30% 烧失量 不得>3.0% 不得>5.0% 比表面积 宜在300~450m2/kg 细度(80μm) 筛余量≤10% ≥1.5h 初凝时间 ≤10h 终凝时间 28d干缩率* 不得>0.09% 不得>0.10% ≤3.6Kg/m2 耐磨性* 注:*示28d干缩率和耐磨性试验方法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
10.1.2 粗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集料应采用质地坚硬、耐久、洁净的碎石、砾石、破碎砾石,并应符合表10.1.2-1的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有抗(盐)冻要求的次干路、支路混凝土路面使用的粗集料级别应不低于Ⅰ级。 Ⅰ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1.0%,Ⅱ级集料吸水率不应大于2.0%。
表10.1.2-1 粗集料技术指标 技 术 要 求 项 目 Ⅰ级 Ⅱ级 碎石压碎指标(%) <10 <15 砾石压碎指标(%) <12 <14 坚固性(按质量损失计%) <5 <8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5 <15 计%) 含泥量(按质量计%) <0.5 <1.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0 <0.2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按S03<0.5 <1.0 质量计%) 空隙率 <47%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无裂缝、酥缝、胶体外溢等现象,在规定碱集料反应 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小于0.10% 抗压强度(MPa) 火成岩≥100,变质岩≥80,水成岩≥60 2 粗集料宜采用人工级配。其级配范围宜符合表10.1.2-2的规定 表10.1.2-2 人工合成级配范围 粒方 筛 孔 尺 寸(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径 累 计 筛 余(以 质 量 计)( %) 级配 4.75~16 95~100 85~100 40~60 0~10 4.75~19 95~100 85~95 60~75 30~45 0~5 0 4.75~26.5 95~100 90~100 70~90 50~70 25~40 0~5 0 20~4.75~31.5 95~100 90~100 75~90 60~75 40~60 0~5 0 35
55
3 粗集料的最大公称粒径,碎砾石不得大于26.5mm,碎石不得大于31.5mm,砾石不宜大于19.0mm;钢纤维混凝土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9.0mm。 10.1.3 细集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质地坚硬、细度模数在2.5以上、符合级配规定的洁净粗砂、中砂。 2 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 砂的技术指标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粒 径 筛孔尺寸(mm) 颗 0.15 0.30 0.60 1.18 2.36 4.75 粒 粗砂 90~100 80~95 71~85 35~65 5~35 0~10 级 累计筛配 余量 中砂 90~100 70~92 41~70 10~50 0~25 0~10 (%) 细砂 90~100 55~85 16~40 10~25 0~15 0~10 一级 二级 三级 泥土杂物含量(冲洗法)(%) <1 <2 <3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0.5 (折算为S03)(%) 氯化物(氯离子质量计) ≤0.01 ≤0.02 ≤0.06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溶液的颜色 其他杂物 不得混有石灰、煤渣、草根等其他杂物 3 使用机制砂时,除应满足表10.1.3的规定外,还应检验砂磨光值,其值宜大于35,不宜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水成岩类机制砂。
4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宜采用一级砂和二级砂。
5 海砂不得直接用于混凝土面层。淡化海砂不得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可用于支路。
10.1.4 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10.1.5 外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剂宜使用无氯盐类的防冻剂、引气剂、减水剂等。 2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3 使用外加剂应经掺配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有关规定。
10.1.6 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品种、规格、成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应具有生产厂的牌号、炉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经复试(含见证取样)合格。 2 钢筋不得有锈蚀、裂纹、断伤和刻痕等缺陷。
3 钢筋应按类型、直径、钢号、批号等分别堆放,并应避免油污、锈蚀。 10.1.7 用于混凝土路面的钢纤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丝钢纤维抗拉强度不宜小于600MPa。
2 钢纤维长度应与混凝土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相匹配,最短长度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1/3;最大长度不宜大于粗集料最大公称粒径的2倍,钢纤维长度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10%。
3 宜使用经防蚀处理的钢纤维,严禁使用带尖刺的钢纤维。
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有关要求。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