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省教育厅审核。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入专业如为国控专业,转入学校需具备国控专业办学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视同自动退学: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3、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5、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7、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9、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凭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对连续留级两次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触犯刑法,被处刑事拘留及以上刑责的,学校应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但学生毕业后变更姓名的,注册系统中的姓名信息不能变更。对信息异动,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学生身份证原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学校校验上述资料后予以办理。每月底,学校需汇总本校学生信息异动情况,并凭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的日常管理,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并于每月底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州教育局须定期汇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情况,签字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按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每学期末,班主任应为每名学生写出综合评语,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者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或计算学分。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三十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要求,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要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并由实习(或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或顶岗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第三十一条 试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详细的学分制实施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可以互认。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校顶岗实习的方案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一、二年学制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顶岗实习,三年及以上学制学生在毕业年级进行顶岗实习。学校不得提前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于顶岗实习。

第七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校应明确学生请假、旷课、休学、复学等日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撤销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除。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具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 2、德育总评合格;

3、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