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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孔前:画掌子面、点炮眼、检查掌子面有无危石、残孔方可进行钻孔作业; 2、钻孔作业:立稳凿岩机支架(在渣堆上钻眼时应保持渣堆的稳定),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2、领药与运送:领取火工品、运送到掌子面;
3、装药、爆破:爆破作业掌子面装药、进行线路检查、周边防护检查、起爆; 4、退药:清点火工品、退火工品入库;
5、爆破后:检查有无盲炮、残孔;检查有无欠爆、判断是否需要补炮;有无超爆、塌方、危石。
四、工序控制人员分工及要求 1、爆破前
(1)施工测量、画开挖断面边线:由测量人员实施;
(2)清炮残眼、掌子面检查、布炮眼:由开挖班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实施; (3)钻孔作业:由开挖班负责人负责实施、技术员(施工员)检查; 2、领药:
(1)由爆破员填写“火工品领用单”,并由工区负责人、现场施工员分别签名批准,每次只能领用一个掌子面需要的火工品数量。
(2)火工品运送由1名爆破员、1名安全员、1名物质人员负责实施。雷管、炸药、导爆管必须分别由三人同时运送。
(3)运送的火工品必须用纸箱、木箱或编织袋包装,不得裸露。 3、爆破
(1)装药由爆破员负责实施,装药过程中,其无关人员必须退出到安全地带,现场安全员负责周边的防护警戒。装药完成,爆破员检查连接线路,严禁装药与钻眼平行作业。 (2)爆破员、现场安全员进行爆破前警戒检查: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所有机具、设备必须做好防护。
(3)起爆:以上工作完成后,爆破员进行起爆作业。
(4)爆破完成后,现场安全员、爆破员、物质人员进行清点剩余火工品,并填写“火工品使用单”,将剩余火工品退回仓库。退送火工品按照领运火工品的要求执行。此时,爆破作业面由现场施工员负责封锁,在爆破员、现场安全员检查以前,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
4、爆破后检查
(1)起爆后应及时排烟洒水和排险,清点瞎炮检查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然后进行出渣,出渣完成后,爆破员、安全员应检查掌子面,检查有无残眼、危石,并进行现场处理,报施工员检查合格。
(2)检查发现超爆、塌方、欠爆等问题,立即报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向工区负责人报告,共同研究应急方案。
(3)检查发现盲炮,检查人员应立即汇报施工员,施工员应立即通知爆破人员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第2点“对盲炮的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4)爆破检查、处理未完成,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五、支护和衬砌作业安全要求
1、隧道开挖施工中,对复杂地质带应及时支护,以防暴露时间过长,造成坍塌,必要时应提前进行二衬施工。
2、支撑进行抽换、拆除时,应坚持“先顶后拆”的原则,且设辅助支撑将横梁托稳后才能进行,防止围堰松动坍塌。
3、喷射砼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水披肩、防护眼镜、防尘口罩乳胶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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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防护用具。
4、台车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要满铺底板,并设置栏杆。 六、隧道内运输安全要求
1、洞内行车施工地段不大于5Km/h,成洞地段不大于15 Km/h,载人车辆不大于10 Km/h,车辆间距不小于60m。
2、洞内行人靠边墙行走,要观察行车及时避让,确保自身安全。所有施工人员除遵守以上全要求外必须执行项目部“十九项安全质量卡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二十一、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一、存储检查
1、严格遵守实报实销,剩余的爆破物品当天退库,手续帐目清楚,严禁乱扔乱放。仓库物资进与出要对帐。
2、严禁私存、私用、转借、赠送、倒卖爆炸物品和以物换物。
3、做到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
4、严禁在库区“储存室”吸烟用火。严禁在“爆炸物品储存室”住宿。爆炸物品严禁个人保存。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装载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歇。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炸药库区。
5、不准虚报冒领;不准超量储存;不准违章作业;不准随身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市区和公共娱乐场所;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或储存室;不准和其它物品混存;
6、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要 组织对爆破器材库进行全面的检查、使用等情况,严格的对接触爆破器材人员进行教育。
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 三、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四、领用与退料
1、爆破员领用炸药须填写火工品领料单,经工区主任或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方可领取。
2、火工品必须由指定爆破员、现场专职安全员、物质人员一同领取,并一同运送到掌子面,共同监督装药。同时,专职安全员做好记录。
3、火工品使用完成后,必须立即将剩余的火工品退回仓库或储存室。退料同样由爆破员、安全员、物质人员共同参加。爆破员、安全员、物质人员、仓管员均应做好记录。确保“四帐”统一。
五、起爆员和警戒哨间应明确并保持通讯联络。
六、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七、每次启爆后,爆破员、安全员、值班员应立即共同对爆破掌子面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现场进行签证。未经爆破员、安全员确认的掌子面严禁任何班组、个人进行施工作业。
二十二、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制度
施工急救是在施工现场发生伤害事故时,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前,在现场实施必要和及时的抢救措施,是医院治疗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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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做好三件事:
1、有组织地抢救伤员;
2、保护事故现场不被破坏; 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种事故急救措施如下:
1、触电急救:发现有人触电时,应首先拉电闸断电或用木方、木版等不导电材料,将触电人与接触电器部位分离开,然后抬到平整的场地施行人工急救,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
2、摔伤急救:当有人自高处坠落摔伤时,应注意摔伤及骨折错位造成二次伤害。
3、食物中毒急救:发现饭后有多人呕吐、腹泻等不正常症状时,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并拨打急救电话120。
亚硝酸钠是搅拌混凝土的添加剂,其形状很像食的大粒盐,有人叫它“工业用盐”,它是一种有毒物质,千万不要当作食用盐食用。
4、毒气中毒急救在井下(地)下施工中发现有人中毒时,井(地)上人员绝对不要盲目下去救助。必须向下送风,救助人员必须采取个人保护措施,并派人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卫生主管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110或者120求救。
5、发现火险的处理方法 当现场有火险发生时,不要惊慌,应立即取出灭火器或接通水源扑火。当火势较大,现场无力扑火时,立即拨大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点、情况、报告人及单位等。
二十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事故的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人以上,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区负责人报告;工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报告给分部安质环保部或分部领导,分部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项目部、业主、监理、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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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8、事故登记:事故登记由工区专职安全员承担,及时准确地填写《事故登记表》一式四份,工区存留一份,其余报送上级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完成。
9、事故登记表是事故统计分析的基础资料,应永久性存档保留。填写事故登记表的要求是:
⑴要严肃认真,各项内容要写清楚,不得错写或漏填。
⑵填写职工姓名时不能乱用同音字或非标准简化字,以免造成日后查找困难。 ⑶年龄应写周岁,不应写虚岁。
⑷应按起因物填写事故类别,防止把起因物与致害物混淆。
⑸填写事故主要原因时,应从诸原因中找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防止把两三种原因全部作为主要原因填入表内。
10、对于漏报、隐瞒和拖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报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三)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分部项目经理(工区主任)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分部和工区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发生工区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分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分部安质环保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工区和责任人,由分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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