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织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征地补偿标准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附件:1-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1-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1-3林木补偿标准 1-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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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葡 萄 桑 园 砍伐补偿 130元/株 100元/株 30元/株 6元/株 移植补偿 13元/株 10元/株 5元/株 2元/株 合理密植株数 ≤ 80株/亩 ≤ 80株/亩 ≤ 330株/亩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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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 ,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树木胸径规格 5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丛 5 7 150 80 50 25 80 50 25 15 15 零 星 树 木 砍 伐 补 偿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意杨、泡桐、水杉、 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35公分以上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权者所有 30公分以上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杞柳等三条 花木苗圃 大面积种植 元/亩 2000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零星种植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 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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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新造林 林 龄 单 位 元/株 意杨 幼龄林 元/亩 水杉 泡桐 刺槐、柳、国外松 其他 意杨 中龄林 元/亩 水杉 泡桐 刺槐、柳、国外松 其他 意杨 近熟林 元/亩 水杉 泡桐 刺槐、柳、国外松 其他 意杨 成熟林 元/亩 水杉 泡桐 刺槐、柳、国外松 其他 补偿标准 4-7 5460 5460 6240 3250 2600 3640 3640 4160 2080 1560 1820 1820 2080 1040 780 910 910 1040 520 390 用 材 林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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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1-4: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喷灌 规 格 直径3米以下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上 砖砌、有顶盖 厕所 砖砌、无顶盖 简 易 水井 砖 砌 猪牛羊舍 土 墙 简 易 单 棺 迁坟 双 棺 拾 骨 竹木大棚 元/只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眼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元 元 元 元/平方米 1040 65 40 13 260 50 11 7 300 400 200 6 180 20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单 位 元/公顷 元/只 补偿标准 23400 910 备 注 蔬菜、花卉、果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元/平方米 树大棚 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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