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 图文 下载本文

3)要求捕集系统的捕集效率,出版物凹版印刷达到75%,包装凹版印刷达到65%,柔版印刷达到60%。

对于热固转轮平版胶印:

1)在没有处理设备的情况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不得超过100吨/年。 2)配置的焚烧炉可以达到90%的处理效率。

3)润版液中VOCs含量不超过8%,并且冷凝回收系统可以去除至少75%的非异丙醇有机物。 6.1.2欧盟

1999年3月11日,欧盟发布了关于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生产活动和装置造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制法规(1999/13/EC)。其中,对印刷行业平版印刷、凹版印刷、柔版印刷和丝网印刷,及覆膜、上光等工序中VOCs排放限值及溶剂逃逸量作了具体规定。相关内容见表6.1-1。

表6.1-1 1999/13/EC指令(仅摘录印刷业的部分) 总排放限值逃逸溶剂限废气中挥发(总排放量值(投入使用性有机物排指逃逸排放工业活动(每年溶溶剂消费限溶剂的百分放限值和废气排放剂消费量 吨/年) 值(吨/年) 3数) (mgC/Nm的总和。) ) 新建 已有 新建 已有 热固转轮平版印刷(大于15吨) 出版物凹版印刷(大于25吨) 其它凹版印刷,柔版印刷,丝网印刷,覆膜或上光工序(大于15吨)在纺织品或硬纸板上的丝网印刷(大于30吨) 15-25 大于25 / 15-25 大于25 大于30(1)备注 100 20 75 100 100 100 303010 (1)(1) / / (1)残留在产品中的溶剂不计为逃逸溶剂 / 15 25 20 20 (1)/ 在纺织品和硬纸板上的丝网印刷的限值 除了对印刷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制外,该法规还允许生产者制定符合生产实际情况的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该法规同时要求了各欧盟成员国履行与该法规的相关的义务,包括实施减少工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计划,在成员国之间交流有关工业污染控制的信息,监督生产者监测排放数据及每隔3年各国需提交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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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IFC

国际金融组织《印刷业EHS导则》中对印刷业VOCs排放有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预防和控制VOCs排放的推荐对策以及针对包装印刷行业平版印刷/胶印、凹版印刷/转轮凹版印刷、柔版印刷、丝网印刷和凸版印刷的VOCs控制指标。 6.2 国内相关标准研究 6.2.1 台湾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7年2月16日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60014388A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制定《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申报空气污染防治费之挥发性有机物之行业制成排放系数、操作单元(含设备元件)排放系数、控制效率及其他计量规定》。

依据2006年12月27日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空字第〇九五〇一〇二五〇九A号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费收费率》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应依该公告的排放系数及规定计算。 6.2.2 香港

香港于2007年出台了《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对建筑涂料、印刷油墨、6类消费品、车辆和船舶维修喷漆等含VOCs产品进行了有效管制。该规例中涉及印刷行业的VOCs控制措施主要为限制不同印刷印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2010年10月,香港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粤港VOCs减排目标的一部分。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涂料和油漆管控,但未对印刷印墨的VOCs含量限值提出修订。本规例对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限值如表6.2-1所示,为即用状态下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此处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是除去水份的值,并且不包括豁免化合物。

表6.2-1香港印刷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受规管印墨 柔性版萤光印墨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印墨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印墨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最高限值(g/L) 2007年4月1日生效 300 300 225 49

2009年1月1日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