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VOCs
企业的实际监测,排气筒出口的VOCs的浓度范围为2.22~173.38mg/m3,《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VOCs的浓度要求Ⅰ时段分别为180 mg/m3、120 mg/m3,第Ⅱ时段为120 mg/m3、80 mg/m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印刷与包装印刷中对VOCs的浓度要求第Ⅰ时段分别为100 mg/m3、80 mg/m3,第Ⅱ时段为50 mg/m3。企业监测结果,VOCs浓度大于80 mg/m3的点位占了42.8%;大于50mg/m3的点位占了64.3%。考虑到当前的企业情况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水平,印刷VOCs治理技术实际案例,吸附-燃烧法可将风量18000m3/h,废气浓度为600 mg/m3的柔印印刷线废气处理至30 mg/m3以下;吸附-冷凝法可将风量40000 m3/h,废气浓度为800~2000 mg/m3的凹印印刷线废气处理至30 mg/m3以下;吸附-冷凝-氮气保护法可将风量20000 m3/h,废气浓度为1000~2000 mg/m3的干式复合废气处理至50 mg/m3以下,并且可以回收乙酸乙酯;过滤-光催化可将风量10000 m3/h,废气浓度为40~70 mg/m3的胶印印刷线废气处理至30 mg/m3以下。综上,本标准拟定VOCs的浓度限值为50mg/m3,印刷企业通过现有的治理技术都可以达到该标准。 5.5.2.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本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依据监测结果并参考其他省市的相关排放速率限值及根据GB3840-91中规定的单一排气筒的排放速率计算方法最终确定的。
根据国家《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中规定的单一排气筒的排放速率计算公式:
(式1)
其中:Q:排气筒的允许排放速率kg/h;
Cm:环境质量标准浓度限值(小时值),mg/m3; R:排放系数,山东15m高排气筒高度取值为6; Ke:地区经济系数,取值为0.5~1.5。山东省取0.5。
按我国TJ36-79规定,苯居住区最高允许日平均浓度为0.8 mg/m3,考虑到目前对苯毒性的认识已经发生变化,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中,苯属于I级(极度危害)毒物,因此对环境浓度应从严控制,本标准取值为0.1 mg/m3。甲苯、二甲苯参考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甲苯取0.2 mg/m3,二甲苯取0.2 mg/m3。由于我国目前没有VOCs的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参考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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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规定,取0.6 mg/m3。
初步测算结算见表5.5-12。
表5.5-12测算获得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项目 Cm mg/Nm3 H R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0.1 0.2 0.2 0.6 15m 6 0.3 0.6 0.6 1.8 其他省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见表5.5-13。
表5.5-13 国内其他省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项目 上海市 I时段 苯 甲苯 二甲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VOCs 0.03 0.1 0.4 / 1.5(非甲烷总烃) 0.4 / / 1.8 5.4 II时段 0.4 / / 1.6 5.1 I时段 0.2 / / 1.0 2.5 II时段 0.2 / / 0.5 1.5 广东省 天津市 本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目的是为控制稀释排放,排放速率的确定一方面依据监测结果,另一方面依据公式计算结果并参考其他省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拟定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如表5.5-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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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14 本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限值要求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0.1 0.3 0.5 1.5 (1)苯
本标准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测算的苯的排放速率为0.3kg/h。由于苯属于毒性较大、光化学反应活性大、危害大的物质。《绿色印刷》中也对印刷油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有严格规定。目前印刷油墨基本上很少使用苯类溶剂,苯的检出频次很低。综上,本标准中对苯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参考计算值及上海、广东、天津三地的标准,拟定本标准苯的排放速率限值为0.1kg/h。
(2)甲苯
当前,《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甲苯的排放速率控制要求为0.1kg/h(浓度为3mg/m3),现场监测中甲苯检出频次和浓度相对较低,但是甲苯也属于光化学反应活性大、危害大的物质。目前印刷油墨基本上很少使用苯类溶剂,综上,本标准中对甲苯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参考计算值及上海、广东、天津三地的标准,拟定本标准苯的排放速率限值为0.3kg/h。
(3)二甲苯
当前,《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二甲苯的排放速率控制要求为0.4kg/h(浓度为12mg/m3);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测算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为0.6kg/h。由于二甲苯毒性较大、光化学反应活性强,但是部分印刷企业用到的油墨、上光油等原辅材料中仍然有二甲苯成分,因此本标准对二甲苯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参考上海等地的要求,拟定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5 kg/h。
(4)VOCs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排放速率的控制要求是第Ⅰ时段为5.4kg/h,第Ⅱ时段为5.1 kg/h;《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印刷与包装印刷部分对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是第Ⅰ时段为2.5k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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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时段为1.5 kg/h;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3840-91)测算的VOCs的排放速率为1.8kg/h。
标准编制期间对6家企业监测的VOCs排放速率在0.8~1.6kg/h。现有印刷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采用现有的VOCs治理技术可将VOC的排放速率降至1.5 kg/h以下。综上,本标准参照国内其它省市排放标准,并根据本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水平拟定本标准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5kg/h。 5.5.2.4 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标准编制组制定期间对5家企业的厂界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见表5.5-15.
表5.5-15 印刷企业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
序号 1 2 3 4 5 企业类型 金属包装企业 酒包企业 塑料软包装企业 烟包企业 药包企业 污染物浓度(mg/m3) 苯 0 0 0 0.0078 0 甲苯 0.0058 0.0091 0.2900 0.0058 0.0288 二甲苯 ND 0.0141 ND ND ND VOCs 0.1710 0.0572 34.73 0.0339 0.2239 监测结果显示,苯的检出频次比较低,且浓度比较低;甲苯的检出频次较高,但浓度都在0.4mg/m3以下;二甲苯的检出频次较低,浓度也比较低; VOCs浓度除一家企业外都在2.0mg/m3以下。因此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结合本省企业的情况,并参照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省的标准。拟定山东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如表5.5-16所示。
表5.5-16 本标准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VOCs 浓度限值(mg/m3) 0.1 0.4 0.2 2.0 (1)苯
当前国家现行的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对苯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的要求均为0.1mg/m3,而本省印刷企业苯的厂界现状监测浓度值均在0.1mg/m3以下。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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