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11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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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要求。但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不是强制性要求。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无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不制定该程序。

3.8验证 verification

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条文释义】

验证: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之前,应验证其能够正确地运用相应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验证。

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17)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应保存验证记录。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根据修订的容重新进行验证。

验证(verification)过去翻译成证实。 3.9确认 validation

对规定要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条文释义】

确认:对规定要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确认是针对非标准方法的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应首先确认该方法能不能使用,然后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非标准方法。

当修改已确认过的非标方法时,应确定这些修改的影响。当发现影响原有的确认时,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当按照预期用途去评估非标方法的性能特性时,应确保与客户需求相关,并符合规定要求。

4.要求 4.1机构

4.1.1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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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人单位授权。

【条文释义】

本条款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诸如生产、销售等)。

生产企业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围之。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相应法律责任。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提供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管理层进行授权。

?审核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登记、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文件是否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是否在有效期;资质认定证书所用名称、地址是否与法人登记、注册文件等一致;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项目(诸如生产和销售等)。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其所在的法人单位是否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该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法人单位是否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是否能提供所在法人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作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授权文件;如果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的,是否由法定代表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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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发生检验检测结果出现错误和其他后果时,能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理解提示

1法人: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由登记机关审核签发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方能取得法人资格和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独立企业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联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等企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是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与自然人合伙,或自然人与规定法人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伙企业的管理层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法人的简称,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是根据司法部制定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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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授权本组织的设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其名称应冠以所在法人组织名称。

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其经营围必须在法人围之,参与民事活动时须有法人单位的授权。

申请资质认定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级各类质检中心,须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其独立运作。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条文释义】

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2.管理指质量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质量管理可保证技术管理,规行政管理。 3.技术运作通过技术管理来实现。技术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人员、环境、设施、设备、计量溯源、外部供应品和服务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合同评审、分包(外部提供的检验检测活动)、方法选择、抽样、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等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全过程管理。

4.支持性服务通过行政管理来实施。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法律责任的承担,机构的设置、检验检测活动围的规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相互关系的明确,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的保持,客户和相关方要求的沟通等。 5.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证,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源的保障。

?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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