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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包合同

13.2.5.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

付工程。

13.3. 竣工结算及其支付和保修金

13.3.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

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含全部应交城建档案馆的资料,且经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10天内支付扣除保修款、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违约金、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留工程总价3%作为保修金 。

13.3.2. 工程总价为按照4.2.、4.3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

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

13.3.3. 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

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3.3.4. 结算额=合同价款+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

+奖励-罚款

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5.转让与分包 15.1. 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2. 乙方分包

15.2.1. 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

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分包工程价款15%的违约金;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5.2.2. 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

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15.2.3.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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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6.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简称指定分包)的配合

16.1. 乙方负责对指定分包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指定分包支付指

定分包合同价(不含设备费)的 2 %作为乙方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含税金),由甲方从指定分包的工程款中代为扣除,并在指定分包工程验收完毕后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再向甲方或分包单位收取其他任何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

16.2. 指定分包工程如在乙方开工前已完成,或者在乙方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

的,甲方及指定分包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6.3.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的要求完成有关项目施工,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

条件。

16.4.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6.5. 乙方应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

保护、现场保安负责。

16.6. 乙方负责发放甲方、监理所发出的所述工程指令,并负责督促指定分包执

行。

16.7. 乙方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指定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

甲方、监理提交会议纪要。乙方建立每周1~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6.8. 乙方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甲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

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并应要求各指定分包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16.9.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乙方

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6.10.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6.11. 乙方负责与甲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堵补工作(铝合金及防火门窗工程、电

梯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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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乙方负责向指定分包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所列项目:

16.12.1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

16.12.2乙方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可以在乙方的协

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乙方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各指定分包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乙方。 16.12.3乙方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

16.12.4乙方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建立若干兼职

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 16.12.5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

间;负责分配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用途的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

16.12.6指定分包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

点,乙方负责清运,乙方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乙方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罚款。

16.12.7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置

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提供指定分包的施工用电,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乙方负责再各指定分包在使用电源之前,收集指定分包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自行解决;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不再另行计费;生活用水电费由指定分包自行负责。

16.13. 除电梯工程、消防工程、煤气工程之外,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

由乙方负责,指定分包协助

16.14. 其他方便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工作。

16.15. 乙方管理配合费包含以上所需费用,如不按要求内容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

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甲方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后从当期的乙方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7.销售配合

因销售包装需要,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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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

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7.2.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

完毕。要求如下:

17.3.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万元。

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8.1.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费用;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应取得现场甲方总代表的认可,乙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8.2. 18.3. 18.4.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收集有关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

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由此引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特殊工艺新工艺、起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增减甲方将对合同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

新技术、新材料,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同意实施,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有乙方承担,引起工程费用减少由甲乙双方各分50%,缩短或延长的工期由乙方负担。 18.5.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 级以上的地震; 2)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mm以上; 4)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 5)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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