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4.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企业名称、年度,在启用页内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5.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第38条 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 第39条 存货明细账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存货明细账,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方可进行。 第40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每日及时登记台账,并于次日11:30前将库存日报表交财务等相关部门。 第41条 仓库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同财务部会计核对出、入库单和明细账、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3.4 仓库调拨管理规定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仓库调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总仓和各分仓之间的存货调拨业务,确保调拨有序、合理,节约调拨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辖不同成品仓库之间存货的调拨管理。 第3条 分仓库必须从总仓调货,不得直接从其他供货单位采购商品,分仓与分仓之间不得直接调货,分仓与分仓之间调货必须要有总仓调货指令方可进行。 第4条 企业统一拟订调拨申请单格式,分仓库根据商品库存量及市场销售形势,填写调拨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由分仓库保存,一联传真到商务。 第5条 分仓库调入商品时应及时清点并办理入库手续,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每隔一星期与总仓库核销调拨清单。 第6条 分仓库销售商品时手工填写销售预算清单和出库单,每星期汇总出库单和销售发票,报企业仓储部和财务部记账,滞后上报出库单、销售发票,造成仓库管理混乱的,企业将予以处罚。 第7条 企业总仓库根据分仓库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补输销售订单,并关联生成发货单和出库单,报企 49
业财务部入账。 第8条 各分仓库应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记录库存商品账。 第9条 分仓库每日应盘点库存商品并向总仓库报送库存日报表。 第10条 总仓库不定期对各分仓库进行抽查盘点,账实不符的予以通报处理。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3.5 存货领用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存货领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了对存货领用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仓库存货的领用管理。 第3条 企业材料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需材料的领用。 第4条 生产部等材料使用部门领用材料,须填写领料申请单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凭借经过审批的领料申请单到仓库领料。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第5条 领料申请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并经车间负责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于必须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 第6条 仓库工作人员对领料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用途、领用部门、数量以及相关的审批签字信息等,审核无误后,才能发料。 第7条 领用材料时,领料人必须同发料仓库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并在领料申请单上签字。 第8条 材料仓库按“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的原则发放材料。发料应坚持核对单据、监督领料、汇总剩余材料库存量的原则。对由于违规发放材料造成材料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仓库工作人员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接受行政处分。 第9条 材料仓库工作人员根据材料领用情况,编制材料出库单,并在出库单上加盖“材料发讫”印 50
章,同时需由仓库库管员、统计员签章。 第10条 仓库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所有发料凭证,避免丢失。 第11条 仓库工作人员及时将材料领用的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会计根据加盖“材料发讫”后的“材料出库单”登记库存材料明细账,并在材料出库单上签字。 第12条 领用原材料的核算,根据领料材料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 “原材料”、“包装物”等科目。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3.6 存货发放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存货发放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为了规范存货发放管理,确保存货发放秩序和授权审批流程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成品仓存货的发放管理。 第3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在接到销售部开列、财务部确认并加盖财务印章的出货单或调拨单后,首先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等级、数量等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凭出货单或调拨单到仓库核对产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发货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发货。 第4条 成品仓库工作人员根据调拨单、领料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出库单是报告仓库已按发货指令将存货发出,并办妥交接签字手续的程序性凭据。凡未办理出库单手续者,一律不得发货。 第5条 出库单的运作程序 1.本单一式四份。 2.完成出库单全部内容,确属不必填的内容,需盖章确认。 3.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及时加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 4.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第6条 数量不确定产品的发放 1.若客户要求出货数量以实际装车数量为准,由销售部开具无产品数量项目的《出货通知单》,并由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仓库工作人员接到《出货通知单》后组织发货。 51
2.产品全部装车完毕后,仓库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写装车数目,交由销售部开《发货单》。 第7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需现场跟踪存货的发放过程,严格按照出货单或调拨单发货,严禁仓库工作人员随意改变产品的型号、编号、等级等不符合客户要求的信息,严禁不符合质量、包装等要求的产品装车发出。 第8条 产品装车时,成品仓工作人员必须协同客户对产品数目、质量清点确认,核准后应经两名发货人员与客户同时签字确认。 第9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应尽力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失,对于确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人按出厂价照价赔偿。 第10条 由于客户领货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失,由仓库工作人员通知销售部由责任人或客户照价赔偿。 第11条 在产品发货过程中,若因破损数量多需要生产车间补充产品数量时,必须由成品车间主任签字后方可予以补损。 第12条 若客户因特殊原因进行“先开单,后提货”,提货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但提货不得跨月进行。每月26日结账日成品仓工作人员应及时与销售部联系并提请客户注意《发货单》的时效。 第13条 禁止非成品仓库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成品库翻拿成品,成品库内所有在库成品需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发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第14条 成品仓工作人员对存货发放过程进行记录,及时将出库单等表单送交财务部,并于每月28日汇总交到财务部,并抄送销售部。 编制日期 修改标记 审核日期 修改处数 批准日期 修改日期
3.7 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存货盘点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存货、财务及财产的准确数量,保证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 考证部门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