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行走时碰撞传感器导致误报警。
7、为保证监控设备的稳定运行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切断监控电源及电缆线路。
8、监控人员在作业时,特别是安装、更改分站、设定、更换传感器时,一定要与中心站取得联系,在相互确认的情况下再进行作业,防止因井下与地面设定不一致导致误报警或运行异常。
五、相关处罚规定
1、监控维护人员对传感器巡检不及时、不全面发现误差超过规定,校对不及时造成报警的每次予以巡检人员100元的经济处罚。
2、瓦斯检查员对所辖各类传感器悬挂不符合规定或移动不及时,发现一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移动时不保护造成报警或损坏给予责任人200元元的经济处罚,监测监控中心包队负责人对其它地点的传感器管理不到位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0元的经济处罚。
3、跟面瓦检员在移动传感器要及时将传感器管理牌板挂设到位,凡被查到传感器牌板丢失一块次予以当班瓦检员30元的经济处罚。
4、队组作业时对传感器、接线盒、线路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碰撞报警的,出现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或队组负责人300
元的经济处罚
5、各队组在冲洗巷道时,对传感器保护不到位,造成传感器进水损坏的一次予以责任人或该队负责人3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报警的给予加倍处罚。
四、本制度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解释,安全科负责监督,相关队组遵照执行。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