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下载本文

审计实施 第四章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 第二十条 计组并实施审计。

日前,向被3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时,应当召开有审计

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

公示。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 第二十三条

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

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 第二十四条

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第二十五条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 第二十六条

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

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

视同无异议。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起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

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 第二十九条

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等结论性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 第三十条

报送,必要时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报送书提;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抄送;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交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第三十一条

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