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械式停车库、电梯安装(维修)作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三)安监部门应加强工矿企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四)住建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小型拆除工程等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五)水务部门应加强水务工程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六)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桥梁、交通运输设施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七)城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市貌维护、广告牌拆装作业、绿化维护、路灯安装维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八)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九)经济、工业部门应加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医院、社康中心等场所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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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二)文体旅游部门应加强文体设施、旅游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三)科技创新部门应加强科技创新园区、科创活动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四)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院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五)司法部门应加强法院、监狱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六)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十七)出租屋综管办、网格办应加强出租屋、“三小”场所、城中村等场所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十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第十三条【委托执法】 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执法的权限和内容,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授予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执法权限。由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市行业部门职责】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各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配合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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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区行业部门职责】 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查处工作,配合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 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履行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业主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各类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应依法履行发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核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监管;
(三)应依法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或作业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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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对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要求】 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记录,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并做好交底签字记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四)电工、焊工、架子工、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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