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5]2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水基〔2005〕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1 / 4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 2 / 4

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良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七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站两级设置:

(一)重庆市水利局设置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 (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没有设立质量监督站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 3 / 4

站(以下简称“项目站”)。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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