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之家资料汇编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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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塌初中“留守儿童之家”由 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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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教育局、宿松县妇联、宿松团县委、县扶贫办、宿松县关工委和河塌乡党委政府等对河塌初中“留守儿童之家”建设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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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河塌初级中学“留守儿童之家” ※ http://60.171.140.91/ls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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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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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塌中学“留守儿童之家”建设

实 施 方 案

为了给我校留守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生活、娱乐场所,保障留守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在我校留守儿童工作卓有成效的基础上,开创留守儿童新的管理和教育模式,我校决定开展“建立留守儿童之家,拓宽关爱教育阵地”的关爱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背景

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在我国社会发展变革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教育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父母不在身边而造成的亲情缺失,留守儿童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成为城乡二元体系松动的“制度性孤儿”。与随迁儿童相比,留守儿童受到关注相对要小,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已经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全国留守儿童总体情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生活在农村地区,由于父母双方同时从农村流向城市务工,并在城市从事工作3个月以上,因而造成监护缺位的儿童群体。“留守儿童”的界定中不应该包括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一方在家的情况,而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一方在家使得农村儿童面临的是亲情缺损而非亲情缺失问题。

2008年2月,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推断0~17周岁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本研究主要以义务教育学龄为确定农村留守儿童规模的年龄依据。从年龄结构来看,小学学龄(6~11周岁)和初中学龄(12~14周岁)占全部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分别为34.85%和20.84%,即6~14周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为55.69%,即3230余万人(包括父母双方进城务工和父母中一方进城务工)。同时《报告》显示,在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一方外出留守儿童占47.14%,父母双方外出留守儿童占52.86%。以此比例为基础,则父母双方外出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3230万×0.5286≈1707万。考虑到人口自然增长因素,到目前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应为1800万~2000万。心理健康问题是留守儿童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且表现为隐性,不容易发现但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如下性格柔弱内向、自卑心理障碍、寂寞无聊心理、盲目反抗和逆反心理、产生怨恨父母的心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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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留守儿童现状

2008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上述问题首次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专题调研。调查显

示,安徽省的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分布广泛,问题突出,需要高度重视。在本此调查报告中首次对安徽省的留守儿童数量得出了近400万这样一个比较清晰的数字。对于该省留守儿童成长的状况,则得出了留守儿童成长中存在“五缺”现象,即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

3、本地留守儿童状况

为了能真实了解本地留守儿童情况,2010年9月,我们对本校全面学生进行了全面的问卷调查。本此调查中我们共发出问卷1558份,回收问卷1512份,在回收的问卷中,父母均在外打工的,祖父母监护甚至是亲戚监护的有786人,占51.9%,也就是说我校的留守生所占比例远大于全国和全省的水平,这与本地是全国贫困县,经济水平远低于其他地区有直接的原因。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本地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基本是全国的共性问题。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周末的监护问题,亲情的缺失问题,心理孤僻问题。

二、政策支持

1、中央政策法规

(1)、关于农民工地位与权益保护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

(2)、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包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作了重要指示。《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3)、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提出义务教育必须建立公共财政保障制度。这些法律规定对农村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将广泛受益。事实证明:义务教育新机制实施后,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农村家庭经济负担大为降低,上学积极性大为提高。

2、地方政策法规

安徽省近年来对留守儿童工作非常重视,仅2010年就先后出台多个与留守儿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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