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金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受益凭证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者。 (五)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防止被挪用,确保客户资产安全。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证券公司要将客户委托资产交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由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将自有资产与客户委托资产分开,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合规、风控和稽核部门要对集合计划资产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通过上述措施,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六)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了解客户。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
二是,风险揭示。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有特殊安排的,重点提示),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表述要清晰、明确、易懂。
三是,合规营销。证券公司营销活动,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七)加强信息披露,保障客户知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保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的有关信息;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
(八)防范利益输送,保证公平交易
证券公司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证券公司要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还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九)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两个具体问题 1、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要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首先,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可以方便客户。客户可以在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保留其原有证券账户自行投资。其次,专用证券账户实现了客户委托资产与客户自行管理资产的分离,有效区分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户自主投资行为。第三,保证账户体系相对独立、清晰,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
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也可以申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
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与客户的其他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2、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安排
《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义务,客户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为了使客户能够及时知悉自己的持股情况,方便客户履行义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赋予客户对其持股情况的查询权。客户可以查询自己的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也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客户授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查询的,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规定义务情形时,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通知客户;当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等规定义务情形时,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督促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法》还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这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客户。因此,《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十)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两个具体问题 1、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2、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需要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要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变更管理期限、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报酬标准,或者变更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等重要合同条款,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集合计划需要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客户;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存续期届满时,不符合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集合计划不得展期。
(十一)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注意的事项
1、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客户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将自有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证券公司管理客户资产获得的收益由客户享有,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2、了解合同和业务规则。客户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要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详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的范围与比例,以及集合计划成立和终止的条件、相关费用和收益分配安排等,还要关注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证券公司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集合计划展期安排等事项。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要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客户对合同、计划说明书、业务规则存有疑问,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解答。客户要在充分知悉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情况,审慎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3、以真实的身份、合法资产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客户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