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而言,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全面暂停,清理规范阶段。2004年10月,作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会对证券公司理财业务全面暂停、清理规范,截至2006年10月,证券公司历史遗留违规委托理财全面清理完毕。
2、初步发展阶段。按照综合治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动行业发展三管齐下”的要求,自2005年2月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重新起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常规业务,仅限于面向机构客户开展。截至2008年5月31日,《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实施前,仅有22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理财作为创新业务仅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点申请,且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2008年5月31日《证券公司集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前,仅有18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规范、健康发展阶段。2008年5月31日颁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之后,伴随相关规则的逐步确定,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由创新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不再仅限于创新类证券公司可以做,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后,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通过证监局的现场核查后,均可以申请开展该项业务。为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2009年9月,我会进一步明确了集合理财的审批和监管政策,放开集合理财存续期限和存续期规模上限的限制,对限额特定理财产品采取简易程序审核。集合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就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而言,该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试点和扩大试点两个阶段。
一是,试点阶段,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精神,我会指导证券公司进行了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2004年4月开始研究论证,2005年8月推出第一个试点项目,到2006年8月共批准8家
证券公司9个试点项目。参与试点的9家企业分别属于电信、电力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累计融资262.85亿元,其中211.97亿元用于归还企业银行贷款,48.88亿元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2亿元用于融资费用等其他支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过对试点方案深入研究论证,试点项目严格把关,持续跟踪监控试点进程等做法,试点效果较好。
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06年8月之后,停止审核新项目,集中力量检查前期试点运行和管理现状、监管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将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美国发生金融危机后,就资产证券化暴露出的道德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投资者适当性风险进行了研究,结合国内试点情况,提出应对风险具体措施。2009年5月,制定《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明确继续试点的要求和配套监管规则,继续扩大试点,提高试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目前现状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有41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涉及客户509名,受托资金1124亿元,其中机构客户210名,受托资金1044亿,个人客户282名,受托资金30亿。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批准51家证券公司188支集合计划,其中,9支集合计划已到期清算,27支集合计划尚未成立。45家证券公司152支集合计划存续运作,管理资金1161.5亿元。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0年10月底,有5家公司6支专项计划到期完成清算,向投资者按期偿付了本金和收益。剩余3家证券公司3支专项计划,管理资金20亿元。
三、业务规则 (一)准入管理方面
证券公司从事上述三项资产管理业务,首先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该项业务资格后,需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
案,经证监局核查认可并出具确认函后,方可开展具体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试行报备制,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应当在在5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审批制。即每单集合计划逐单审批,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履行计划说明和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部分重要条款如管理期限、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报酬、管理人和托管机构等的变更还要报证监会批准,其他条款的变更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即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实行审批制,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仅允许部分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试点。每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逐单审批,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一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定向细则》第25条的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二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根据《集合细则》第14条的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如外管局)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金融产品作了
明确规定。
三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第13条的规定,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可以按照计划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将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或者其他风险低、变现能力强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综上,上述定向、集合和专项计划只能投资于规则明确规定的投资品种,规则没有明确的,暂不允许投资,对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属于兜底原则性规定,为未来认定其他投资品种预留空间。我会将结合实践,进一步研究,明确其他投资品种后,对外公布,统一适用。如2010年4月21日,我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股指期货。
2、投资限制
共性的限制两个方面:一是,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二是,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集合计划的限制两个方面:一是,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二是,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关联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四)客户范围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客户的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