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深圳市突发重特大传染病(含不明原因疾病)疫情应急预案》、《深圳市卫生系统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深圳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深圳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同级人民政对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抚恤和补助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 信息系统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 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 本预案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29日 (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