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个首页 下载本文

IIo烧烫伤。

000016 附则

000016.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

定。

000016.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人体损

伤,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00001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

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000016.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比照

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000016.5 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

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000016.6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

000016.7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

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000016.8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

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

000016.9 本标准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000016.10 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

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等)。

000016.11 本标准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000016.12 本标准幼女或者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个体。

000016.13 本标准所称的假体是指植入体内替代组织器官功能的装置,如:颅

骨修补材料、人工晶体、义眼座、固定义齿(种植牙)、阴茎假体、人工关节、

起搏器、支架等,但可摘式义眼、义齿等除外。

000016.14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000016.15 本标准所称组织器官包括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的。

000016.16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

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000016.17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

条款进行评定。

000016.18 本标准所涉及的体表损伤数值,0~6岁按50%计算,7~10岁按60%

计算,11~14岁按80%计算。

000016.19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伤程度等级划分原则 A.1 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A.4 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A.5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A.6 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功能损害判定基准和使用说明 B.1 颅脑损伤

B.1.1 智能(IQ)减退

极重度智能减退:IQ低于25;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重度智能减退:IQ25~39之间;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中度智能减退:IQ40~54之间;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轻度智能减退:IQ55~69之间;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边缘智能状态:IQ70~84之间;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

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B.1.2 器质性精神障碍

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遗忘综合征;痴呆;器质性人格改变;精神病性症状;神经症样症状;现实检验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减退。 B.1.3 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均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三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一项以上需依赖护理者。 B.1.4 肌瘫(肌力)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 1.5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