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7-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
(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方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
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 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四、质询监督权: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民主评议权: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六、民主选举权: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属分公司(厂)职工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步骤:
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职代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使职工认识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
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职工代表;
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0%,生产工人不低于5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职工代表中的工人:一般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个别因工作需要,企业临时抽调去作其它工作的工人,虽然暂时离开了生产岗位,但在计算时,仍应计算为工人。
职工代表中的技术人员:一般是指从事技术工作(不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如有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者虽无技术职称,但具有大学、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或虽无大专学历,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技术工作人员,都应计算为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各职能科室和各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政治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那些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计算时也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之内。
职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一般是指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行政、技术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五条 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代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
保留。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 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
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职工代表。被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作出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经常设机构讨论审核后,方能
正式撤消职工代表资格。如果个别职工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所在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代会组织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组织机构包括: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代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代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三年或五年,与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数较多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职代会不得召开,召开后通过的决定、决议也无效。
第三十六条 职代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不得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未获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经修改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审议,经过半数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选举,是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计算选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参加选举的人必须是本企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
二、收到选举人的票数多过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三、参加选举的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四、选举职代会常设机构时,常设机构成员,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候选人如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五、选举结果根据法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是否有效,并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的一般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职代会对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决议草案;
二、将决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各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五、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职代会由职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四十二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职责是: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一、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为3—5个,如生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二、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
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第四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主持。
一、预备会议的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和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正式会议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二、预备会议议程:
(一)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7—10天发给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充分准备;
(二)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三)代表分组审议;
(四)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它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五)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六)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 一、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二、大会议程: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行政作补充报告;
(三)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审议;
(六)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要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七)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八)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九)大会总结。
第四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会。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的职代会,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由基层工会按规定程序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的情况,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代会闭幕后十五日内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工作制度和职代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代会工作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代会的授权,修改职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代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二、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三、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四、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十四条 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次职代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企业各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做到目的意义公开,有关内容的真实情况公开,拟实施的整体方案公开。要在明确目的意义、掌握政策和情况、反复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决议、决定。
职代会评议、测评监督企事业领导人员和进行民主推荐、选举、选聘,必须做到有关人员述职公开、评议公开、测评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奖惩任免公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职代会不得作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职代会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职代会选举行政领导人:
一、适应范围: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待等。 二、选举程序:
(一)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发布候选人条件公告;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 (五)候选人资格审查;
(六)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七)无记名投票;
(八)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但当选者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第五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适应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二、身份界定和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的,其候选人必须从本公司一般管理干部、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的人数或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二)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组织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四)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六)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八条 职代会选举平等协商代表:
一、适用范围:凡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二、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平等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条件、人数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组),组织酝酿提名; (二)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经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五章 多级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代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厂、车间(分、子公司)也相应建立职代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权限。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职代会:
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意见或协议;
三、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代表; 五、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的职代会:
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的,按企业职代会规则运行。 二、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职代会的职权同企业职代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一般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
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方案、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岗分流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评议、测评、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第六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权:
一、贯彻职代会决议,落实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二、讨论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经济责任考核等方案,提出实施措施; 三、讨论制订班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四、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六、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
七、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第六章 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形式上的拓展和内容上的丰富。厂务公开要贯穿于职代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通过职代会进行厂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职代会及时将企业各项
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职代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
三、行政根据职代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重点问题进行答复;
四、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厂务公开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第七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六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畅通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企业职代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八章 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十六条 职代会与股东会是企业内性质不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的两种组织制度。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机结合,构成新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一、职代会支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求意见或审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结果要向职代会反馈。
二、职代会支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在研究问题时,应尊重职代会及职工董事的意见。
三、职代会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向监事会通报职代会对公司领导干部评议监督的情况。
第九章 职代会与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十七条 企业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职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要把职代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既要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协调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七、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 八、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给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十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全区各事业单位(院、校)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