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doc 下载本文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一、二级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 一、二级 修车库 三级 10 12 6 12 14 8 14 16 10 三级 四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停车场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汽车库、修车库 总贮量(m) 名称 3防火间距 (m) 一、二级 1~50 51~200 三级 停车场 易燃液体储罐 201~1000 1001~5000 5~250 251~1000 12 15 2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可燃液体储罐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30 31~200 201~500 >50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8 20 25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汽车库、修车库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一、二级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1、2、5、6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3、5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三级 停车场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汽车库、修车库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一、二级 10~5000 稻草、麦秸、芦苇等 5001~10000 10001~20000 10~500 501~1000 棉麻、毛、化纤、百货 煤和焦炭 筒仓 粮食 席穴囤 1001~5000 1000~5000 >5000 10~5000 5001~20000 10~5000 5001~20000 50~1000m3 木材等可燃材料 1001~10000m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停车场 三级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10 15 20 6 8 10 15 15 20 25 10 15 20 8 10 15 20 6 8 10 15 15 20 20 25 15 20 10 15 15 20 10 15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 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表5.1.1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0m2。

单层汽车库 3000 1000 多层汽车库 2500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2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