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月度工作计划的2/3。
第29条 电务(通信)段应制定安全工作检查计划,保证每年对所有车间、工区检查一遍。
第30条 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制定添乘检查计划,电务处长每季度、段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31条 各级综合考核规定:
(一)总公司每半年对铁路局电务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评价并进行通报。
(二)铁路局电务处每半年对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通报。
(三)电务(通信)段、车间每月将安全生产、设备质量和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32条 电务设备故障考核应体现“科学分析,重在防范,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33条 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必须严格考核。
第三章 作 业 安 全
第一节 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第34条 电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七严禁”、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
(一)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已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二) 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三) 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七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五)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 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配置、修改数据; 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 7.不准泄露用户信息; 8.不准泄露系统口令;
9.不准在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 10.不准关闭业务联络电话。 第35条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
(一)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三)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
(四)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 (五)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
第二节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36条 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上道作业和影响行车设备(行车通信业务)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在车站(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电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相关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电务(通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签认同意后,方准进行处理。
(四) 故障处理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施工、检修作业作业完毕,应进行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