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本专科交流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质量,加快本专科教育的国内外交流进程,规范本专科交流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 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在读学生,我校派出的交流生为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合作院校资格审查。境外合作院校资格审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统一简称为“国交处”)负责,相关学校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批准为我国留学生接收单位。境内合作院校资格审查由教务处负责,相关学校的办学条件最低须与我校相当。
第三条 合作协议签订。国交处负责学校与境外院校签订各类交流生学习协议。教务处负责学校与国内合作院校签订各类交流生学习协议。学院、个人联系的交流项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以纳入学生交流计划,由学校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予以优先派遣。
第四条 课程修读计划制定。境外交流生课程修读计划由相关专业学院会同国交处根据合作协议,结合学生所在专业实际制定学生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内交流生课程修读计划由相关专业学院根据合作协议及学生所在专业实际制定学生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凡未经教务处批准的项目,
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条 学习形式。交流生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各类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六条 学籍。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七条 费用。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各类费用,按相关协议办理。
第二章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八条 选拔派出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必要时须通过相关外语测试。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原则及程序
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派出交流生一般从一年级以后开始选拔。 3、国交处根据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协议,征求教务处及相关学院意见后编制境外交流生招生计划;教务处会同国交处制定选拔办法,并予以公布。教务处根据我
校与国内合作院校协议,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编制国内交流生招生计划,制定选拔办法并予以公布。
4、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并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境外交流生初选名单报送国交处审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推荐人选,经对方学校确认后,国交处协助交流生办理出国手续。国内交流生初选名单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对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确定推荐人选,经对方学校确认后正式派遣。
第十条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依据课程修读计划及学生在校外修读相关课程的成绩认定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1、原则上每位交流生一学期转换的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我校本专业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学分数要求。
2、课程修读计划需明确学生在国内其他高校或国外高校拟修课程性质(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修课)。一般每位交流生每学期申请认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2。
3、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与课时的关系,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实验课32学时计1个学分,其他课程16学时计1个学分。
4、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
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3)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的各类境外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含文化交流、实习、暑期班等),若不需进行课程(含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选课)学分及成绩认定,可视具体情况申请创新实践3个学分、社会实践3个学分。
(4)学生本人联系的短期交流项目,也需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个人联系经批准的交流项目,学生本人可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原则上,个人联系经批准的交流项目所修课程所获学分一般只转换为我校选修课学分,其中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得超过4。
5、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90-94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95-100 或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成绩 90-100 均值 98 92 或95 87 83 80 76 73 70 67 64 6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