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0883-2007麦芽糖(word版) 下载本文

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然后分装于两个1 000 mL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密封,贴上标签,一瓶检测,一瓶封存备查。 3.3 出厂检验

3.3.1 成品出厂前应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3.2 出厂检验项目

a)液体麦芽糖:感官要求、pH、透光率、熬糖温度。 b)麦芽糖粉:感官要求、水分、pH、碘试验。

c)结晶麦芽糖:感官要求、水分、pH、氯化物、碘试验。 3.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麦芽糖含量应三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3.5 判定规则

3.5.1 检验结果如有1项—2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3.5.2 购、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抽样后,交仲裁机构检验,以仲裁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4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4.1 标志

4.1.1 液体麦芽糖:包装容器外面应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和规格。

4.1.2 麦芽糖粉(结晶麦芽糖):每批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外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产品类型、保质期、执行标准号。 4.2 包装

4.2.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外销产品按合同执行。 4.2.2 液体麦芽糖

包装容器(瓶、桶、槽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槽车装运麦芽糖,应使用洁净的专用槽车。 4.2.3 麦芽糖粉(结晶麦芽糖)

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聚乙烯塑料袋;外包装可采用塑料编织袋或双层牛皮纸袋。产品的包装应袋质结实,标签清晰整洁,袋口密封,能保证在装卸、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无破露现象。 4.3 运输和贮存

4.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4.3.2 运输过程中避免和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及其污染物质混放、混运。 4.3.3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库内温度<25℃。麦芽糖粉(结晶麦芽糖)产品包装袋应堆放在离地100 mm以上的垫板上,堆垛四

周应离墙壁500 mrn以上,垛间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4.3.4 运输装卸搬运过程应小心轻放,严禁摔、砸、磕、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干物质与折光率关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