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下载本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5]1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4 【实施日期】2005.04.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黔府发[2005]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监管,促进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启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经济加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1 / 4

近年来,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初步形成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

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供给体系,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住宅与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但是,全省城镇住房供应结构仍不合理,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有待规范,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城镇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住房有效供给不足,价格上涨过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总体上仍与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不相适应,与我省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不相适应。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住宅与房地产业市场潜力大,产业关联高,经济带动力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加快发展住宅与房地产业,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也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原则

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主要预期目标是:(1)全省城镇新建竣工住宅建筑面积760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3800万平方米,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2)新建商品住宅成套率达到100%;(3)新建竣工经济适用住房56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4)新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小区50%左右实行社会化或自营式物业管理。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住房市场化的 2 / 4

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用;二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供给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努力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住宅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五是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和价格基本稳定;六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使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三、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市场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本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优先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合理控制高档商品房,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强化开发建设管理,从严控制和规范销售价格,严格销售和交易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控制集资建经济适用房,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经核查,对职工住房确实困难且有自有闲置土地的单位,可视情况特殊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有效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房建设,要适时调控土地供应量,通过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综合评标等措施,有效调控土地价格;继续清理并逐步减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 3 / 4

成本。有条件的城市可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普通商品房的集中建设用地。普通商品住房和

高档商品房的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除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有关规定外,在形象进度上必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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