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一、二两种情况,准予一次性办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1户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1人在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或“农转非”。
三、在津注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按照年度每纳税100万元办理1人(含家属子女)在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
四、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
以上一、二、三、四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名下合法住房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荣誉证书或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办理投资人及家属户口的须提交验资报告;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八节 知青返津户口
(内部掌握)(户口类别为:其他)
一、原由我市统一动员下乡的知青及天津知青的配偶;
二、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已返津居住生活多年;
四、投靠在津子女的;
五、无子女但在津拥有自己名下使用权或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的;
六、知青夫妇双方无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上的;
七、随迁未婚子女的;
八、知青子女与本市居民结婚的。
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能证明天津籍知青身份的原始迁出记录或《仍在外省区原天津下乡知青子女回津就读落户申报表》;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县)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
(7)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