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7)无出生证登记落户,附民警调查材料;
(8)无出生证登记落户,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附司法书;
(9)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六节 引进人才户口
DNA鉴定(户口类别为:人才引进及家属)
一、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普通全日制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年龄35周岁以下,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
三、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在津落户满3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其配偶可投靠落户。
四、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的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短缺专业仅指:在石油地质勘探、铁道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船舶制造等行业实际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
以上一、二、三、四四种情况,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5)学历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须经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6)引进单位证明;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七节 突出贡献户口
(户口类别为:突出贡献及家属)
一、外省市人员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