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投靠残疾配偶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残疾程度证明(附残疾程度照片);
(7)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离(退)休单位证明;
(9)《申办受理户口经过》;
(10)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受理公安机关补充材料:
(1)再婚投配偶和投靠残疾配偶的附三份以上民警调查取证笔录材料。
(2)被投靠人系近10年内由津外迁入的,附迁入依据。
二 投子女户口(户口类别为:投子女(外地有、无子女)):
(一)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他处无子女投靠,子女户口均在津,投靠落户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男女双方均需达到条件后同时申报);
(二)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子女“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子女迁移落户的。
以上(一)、(二)二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三)以上第一种情况,投靠在津子女户口,落户改变户口性质的,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内页
(3)外地一方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4)本市一方居委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
(6)外省市人员投子女须提交他处无投靠证明;
三 投父母户口
(一)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所生18周岁以下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当地落户的(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二)无《出生医学证明》申报随父(母)出生登记的(户口类别为:无出生证);
以上(一)、(二)二种情况,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三)本市各区、县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1、本市各区、县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农转非”的;
2、由二区三县、铁城(涉县)未婚子女到其他十三区投靠父母迁移落户的;
以上1、2二种情况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四)外省市离婚人员与我市居民再婚,其所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户口类别为:投父母):
1、所生子女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满3年以上;
3、生父(母)再婚时即对所生子女依法享有抚养监护权;生父(母)再婚后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的,自依法变更抚养监护权之日起满3年以上;
4、仅允许1名子女投靠继父(母)来津落户。
以上情况,属于外省市农业人口离婚人员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其所生子女来津投靠继父(母)的,经分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其他情况,经逐级报市局审核批准予以落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