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必备单证是否齐全;
(二)核定保险责任,审核案卷材料; (三)核定损失理算结果是否准确。
第十七条 案件核赔通过前,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60天以上的),由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八条 赔款支付日统一为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由保险人将赔款划至被保险人的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赔款支付过程中,如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导致保险人不应支付赔款或超额支付赔款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还的不应赔款或超额赔款作赔款收回处理。
代位追偿
第二十条 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在赔款支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转交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开展代位追偿工作。追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项、保单违约金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人员应从投保人贷款逾期满60日起,积极着手开展代位追偿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借据、追偿协议、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通知书等材料,与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主要职责详见附件4)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分公司理赔追偿管理岗人员应定期督促和指导地市级分公司追偿岗人员积极开展个贷险代位追偿工作,并将工作进度以及追偿款项到账情况及时反馈宁波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
第三章 线上理赔模式
报案与索赔
第一条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贷款逾期第70日通过被保险人系统向保险人系统以电子信息的方式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索赔申请书》。
第二条 案件处理人员应对被保险人传递的理赔数据进行预校验,校验信息包括账户当前剩余本金、截止当前日期账户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逾期天数、预计理赔日期等信息。若保险人发现数据差异,应及时联系被保险人查找原因,并在赔款实际支付日前取得一致。
第三条 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本金余额、逾期天数、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若投保人在贷款逾期第80日前(不含80日当天)正常还款,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作废。
第四条 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 (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70日。
立案与责任认定
第五条 案件处理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立案时要结合《索赔申请书》中的索赔金额等信息确定估损金额。
第六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申请,但被保险人没有主动放弃索赔的,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按拒赔案件处理。
第七条 立案后,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70天以上)的,案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的还款信息后,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八条 案件处理人员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结合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判断。
损失核定与理算
第九条 案件处理人员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系统对被保险人传递的理赔数据自动校验的结果核定损失并理算赔款金额。
第十条 赔款金额包括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其中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索赔信息发送当日。若案件处理人员在个贷险催收系统内查询到投保人在贷款逾期第70至80日期间偿还部分款项,被保险人将从索赔金额中自动扣除。
核赔与赔款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人系统于投保人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生成《理赔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通过银保通将理赔确认信息发送至被保险人系统。
第十二条 案件核赔通过前,如投保人重新向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使预索赔条件不成立(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全部欠款均未达到70天以上的),由案件处理人员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第十三条 投保人贷款逾期第70日至80日期间,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确认后,被保险人将从保险人设立的理赔账户中划扣赔款,保险人应于赔款划扣日的次日12:00前自动向理赔账户中补足备扣金余额,若理赔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赔款的,保险人对不足部分的赔款从贷款逾期第80日(遇节假日顺延)直至实际赔款日期间产生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