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2、调查取证要做到什么?
答:(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复制,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字或者盖章。(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原证。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询问、谈话时应当个别进行。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43、调查组怎样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
答:调查组应当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对拒不签署意见和签字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44、错误事实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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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45、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人员签字。
46、对党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7、对政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政纪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48、案件移送审理时,应移送哪些材料?
答:(1)检举材料;(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4)立案呈批报告;(5)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单位的意见;(6)全部证据材料;(7)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8)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 (9)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49、办案人员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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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0、办案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答:(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51、局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室受理哪些案件?
答:(1)局纪委、监察处调查终结的案件。(2)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对同级党委、行政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复查的案件。(3)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报来的备案案件和征求意见案件。(4)局纪委、监察处和局党委、勘探局、分公司决定处理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5)油田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政组织对案件复议、复查或复审后,申诉人对作出的决定仍不服,请求复议、复查或复核的案件。(6)司法机关转来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7)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52、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受理哪些案件?
答:(1)本单位纪委、监察科调查终结的案件。(2)司法机关转来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3)党员、干部对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政组织所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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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处分决定的办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草拟的处分决定经领导审阅后,征求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和犯错误人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让其在处分决定底稿上签字。然后按照油田《关于处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油局发[2002] 42号),提请局纪委常委会议或局党委、勘探局或油田分公司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发文和备案等手续;同时,抄送油田组织及人事劳资部门;如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抄送司法机关。
54、给予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从什么时候生效? 答: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55、申诉案件怎样受理?
答:(1)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可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或党委提出申诉;干部对政纪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组织的上一级组织申请复核。(2)原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的单位复议、复查或复审。
56、哪些案件应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答:油田所属单位党委或行政组织给予正、副科级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及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应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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