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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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A4纸。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可在档案中统一编页,单独保存。档案包装应使用无酸卷皮卷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查阅、复印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抽调档案,交查阅人查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指定页码复印。

第十三条 外借政府采购档案,应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外借时登记的内容核查档案,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并登记造 册;

(二)销毁意见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应邀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现场监销;

(四)销毁政府采购档案前,销毁单位和参加现场监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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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档案的检查。 二OO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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