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车辆管理制度介绍 下载本文

?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 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 FMVSS400系列---- 3项。 ? FMVSS500系列---- 1项。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一)

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 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 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 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 体有: ◆ CFR第49篇第510部分 信息收集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 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 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二) ◆

CFR第49篇第552部分 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 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 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 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

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5部分 对FMVSS的暂时豁免 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 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 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三)

◆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 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 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 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 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 备部件的描述。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 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四)

◆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 。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 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 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 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该法规 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 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该部分为消费者信 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 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 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五) ◆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

。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 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 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 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 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 度。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 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 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 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 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 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 体损伤。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六)

◆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

装备的进口 。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 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 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 杠标准。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 如

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 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该 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 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 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 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 报告已经满足FMVSS 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 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一)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 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 CFR第49篇第554部分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该法规规定了 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 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 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 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该法规规 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 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 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 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