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数据的备份应采用定期全备份和每周增量备份的方式。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和省(市)级平台中心数据库采用1+1热备的方式进行在线数据存储,采用磁盘阵列柜作为在线数据备份,省(市)级平台中心建议采用磁带库作为离线数据备份。市级数据库采用单机数据库或者根据管理需要增配为1+1热备的存储方式,也可以配置磁盘阵列柜作为在线备份。
省(市)级数据备份采用异地备份的机制,国家级数据库备份各省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可以采用单独的存储设备也可以在原1+1热备的数据库上划分独立的存储空间进行数据备份。
c)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的数据管理模式可分为两种,即:数据集中模式和数据交换模式。数据集中模式是指整个应用系统采用B/S架构,省级以下渔船动态监管系统采用网络直报方式进行业务操作和信息共享,渔船监管业务数据和渔船基本信息数据全部保存在省级数据中心,而地市及以下各级渔船动态监管部门不保存相关的业务数据和渔船基本信息数据。
数据交换模式是指在县区及以下渔业部门独立安装使用的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客户端软件基础之上,依据各种数据接口标准通过集成平台实现对分布式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共享,县区级渔业部门的应用系统中都保存有自己的数据,省级、地市级数据中心只是存放了属地范围内用于数据汇总分析和数据交换共享的数据。
各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可根据本地实际条件,选择采用数据集中模式或数据交换模式,也可采用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5.2.3.5 系统应用服务
系统应用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a)基本应用服务:应包含电子海图显示及控制、船舶监控、船舶搜索、船舶定位、轨迹回放、短消息收发、调取船位等功能的服务;
b)高级应用服务:应包含在线离线船舶统计、港内港外船舶统计、电子海图下载等功能的服务;
c)管理应用服务:应包含用户接入的管理、数据分发的管理、其它系统接
入服务的管理、基站运行状态监控的管理、船舶基础的维护管理等功能的服务;
d)报警及安全应用服务:应包含船舶预警、船舶报警、报警处理、搜救救助、指挥调度功能的服务;
e)灾害应用服务:应包含台风、海浪等气象信息的叠加显示,并能提供预警短信息播发等灾害应用服务;
f)视频应用服务:可支持直接链接调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监控服务,也可在渔船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的厂商提供视频监控接口协议的基础上实现等同接口协议的相关视频监控设备的操作服务。
g)其它及扩展应用服务:应预留支持其它系统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提供的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所需的扩展应用服务。 5.2.3.6 系统信息输出
应包括船舶历史轨迹数据的输出、各类服务的统计报表输出、船舶基础资料的输出、向异地容灾备份中心的输出和需要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的数据输出。
5.3 系统信息的交互要求 5.3.1 人机交互要求
a)界面设计应采用主流的视窗风格界面,支持屏幕分辨率自适应; b)支持鼠标滚轮、左键和右键的常用功能快捷键操作; c)告警类信息应自动弹出告警窗口且不能自动解除;
d)用户操作C/S结构的客户端软件在20000艘船舶同时在线显示情况下海图刷新速度应不大于2秒。 5.3.2 与数据源的交互要求
通过专线实现接入的数据源交互数据延时不应大于1秒,通过公网实现接入的数据源交互数据延时不应大于2秒。
交互数据失败应可以自动进行重发,报警类信息重发次数不应少于3次,其它类信息重发次数不应大于3次。
5.4 系统运行稳定性指标要求
服务端软件连续运行不出现异常情况的时间应大于30天,严重异常或者宕机时间间隔应大于6个月。
客户端软件连续运行不出现异常情况的时间应大于10天,严重异常或者宕机时间间隔应大于20天。
5.5 机房环境要求
机房环境应符合GB 50174的要求。 6 系统要求 6.1 系统信息输入
应包含单向输入和双向输入输出两种类型数据源。单向数据源至少应包含:AIS数据、雷达数据、RFID数据;双向数据源至少应包含:海事卫星数据、北斗卫星数据、公众移动通信数据、短波/超短波数据、视频监控数据。
6.2 系统信息输入信息预处理及反馈
信息系统预处理应采用应用集成中间件的方式实现,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的要求见第9章。可支持双向数据输入的系统应按照紧急信息、安全信息和常规业务信息不同等级进行信息的反馈回执,并应按照重发次数的设定自动进行回执失败信息的重发。
6.3 系统数据处理
系统数据应由应用服务程序处理,包含位置信息、调取船位、短信息、报警信息等数据处理;各数据源输入的数据处理能力应不低于1000条/秒。
应用服务应按照通用的船舶航海预警算法和用户设定的预警值进行预警运算。
应用服务应对船舶报警进行接收处理并实时转发至相应的用户监控终端。 6.4 系统数据交换 6.4.1 数据交换原则
各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管系统将数据异地备份至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同时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
中心进行数据交换。
6.4.2 数据交换内容
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向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上传本省所辖渔船通信基础数据、渔船与终端关联关系、RFID进出港数据、船员信息数据、渔船动态数据(包括AIS,渔业雷达,北斗,海事卫星及其它定位方式确定的渔船位置数据)、渔船报警数据、渔船通信数据。
a)渔船信息数据处理规则
b)国家级备份平台即时同步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同时接收省级平台上传的渔船信息数据,指挥系统中存在的数据以指挥系统数据为准。 c)报警数据处理规则
d)跨海区报警数据即时转发至报警位置归属省份,省级平台需发送报警处理结果给国家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6.4.3 数据交换规则
省/市级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中心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交换渔船动态数据、渔船信息数据、报警数据。交换方式采用如下方式:
a)全部数据交换: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省级平台数据完全交换到所属同一海区下的其他省份,实现所属海区内数据的全共享。
b)跨海区自动交换:跨海区作业渔船的船籍省省平台自动发送渔船动态、渔船信息、报警数据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这些数据转发至作业区域所属的省级平台。
c)区域报警交换数据:跨海区作业渔船发生报警时,作业区域所属的省级平台将报警渔船及附近指定范围内(不少于20海里)的船舶数据发送到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将这些数据转发至报警渔船所属的省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