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水利志水政篇 - 图文 下载本文

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等费用的征收,确保完成局下达的任务;负责辖区内跨乡镇水利工程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水事关系。水事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负责雨情、汛情、河情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搞好防汛抗旱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加强水资源、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河道、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事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同时负责对辖区内乡镇水利员的指导管理工作。

基层水政监察队伍承担着面广量大的具体执法任务,直接关系到水利的权威和形象。武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队伍进行优化组合后,水政监察大队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除原有的本科生和大专生外,其余的水政监察队员通过继续教育的形式,分期分批进修了法律专科,其中本科生14人,大专12人,中专9人,共计35人,止2007年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是一支由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组成的高素质水政队伍。

第二节 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1991年9月武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站成立。

1994年5月武安市政府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领导组织,市政府成立了武安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中的重大问题。组长:尹大岫(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郭永(市农委主任)、傅天顺(市水利局局长)、成员有:陈书兴(市林业局局长)、郭学良(市土地局局长)、高王成(市农业局局长)、任喜年(市物价局局长)、白方贤(市矿管局局长)、杨国斌(市畜牧局局长)、张森林(市经委主任)、李保山(市二经委主任)、李永祥(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禄庆(市交通局副局长)、周培志(市煤炭公司经理)、李维华(市政府法规科科长)、戚向东(市公安局副局长)、程维恭(市司法局局长)、张喜旺(市法院副院长)、白新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局,由傅天顺兼任主任。

各办事处、各乡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小组也相继成立,办事处主任和乡镇长任组长,水利站长、驻乡水利员、司法助理员为成员。并在水土保持防治任务大的村,设立了水土保持监护组,一般村庄设有专人负责。

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机构设置水土保持监察员10人,各中型水库1~2人,各水利站、水文站1~2人,全市共21人,其中专职8人,兼职13人。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法工作由水土保持工作站负责,负责水土保持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及正常工作管理,依法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调解水土保持纠纷,查处水土保持案件。

第三节 制度建设

武安市水利局围绕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体执法人员行为,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在水政管理工作中,从1991年~2007年市水利局始终将各项工作的开展置于制度管理之中,以建章立制为基础,完善制度为目标,相继出台了《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目标责任制》、《武安市水政监察人员文明执法守则》、《武安市水政监察人员培训与学习制度》、《武安市水政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武安市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武安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文书档案管理与执法统计制度》、《武安市各中队工作职责》、《武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千分考核制度实施细则》、《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年终百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各中队队员从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做到凡是可以用制度固定下来的事项,都要有具体的制度来规范,实现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激励人,切实转变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逐步建立起了一支作风正、人心齐、干事创业的执法队伍,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章 执 法

第一节 水利执法

武安市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在市政府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分散在水利、公安、农业等部门进行。1991年水政管理机构建立后,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向统一。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未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是水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以来,武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主要有:损毁渠道和水利工程设施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排乱建的小铁炉、小选厂等非法占用河道案;设置行洪排水障碍和违法采砂挖砂影响河道安全度汛案;征收规费案;行政许可案。

自建立以来至2008年底,水政管理机构和水政监察人员依法严格执法,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和处理水事纠纷共计832件。

在水利执法工作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比较注重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制度建设:一是水政监察大队工作章程;二是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规定;三是统计管理和重大水事件报告制度;四是公开办事制度。其次是队伍建设。注重四个环节:一是水政监察人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选拔、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上岗;二是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交流;三是业务指导,如严格执法问题,执罚权问题,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关系问题,送达回证问题,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