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五)召开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座谈会;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八) 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 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所辖机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巡视工作: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其派出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党委、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工作报告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评价意见,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派出巡视组的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

作情况的汇报,或就重大问题要求巡视组报送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二十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要求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进行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涉及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委的纪检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并将整改落

实情况向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被巡视单位完成巡视整改工作后,巡视办、巡视组应通过适当方式跟踪了解以下情况:

(一)了解巡视工作对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并了解其经验、做法;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委、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