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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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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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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臵、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筹建和设立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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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应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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