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文件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人社发(R)?2010?3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组织人事)处:
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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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 资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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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
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9]61号)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有序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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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臵的专任岗位,由省统一管理,其人员的确定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满4年以上(任职年限指周年,以下相同),并符合下列(1)至(7)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者;
(6)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5)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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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是本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
首次岗位聘任时,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7)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7)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6)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5)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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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是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7)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5)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的; (4)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3)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5)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骨干,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同行公认优秀人才,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5)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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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6)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市、区)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5)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4)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6)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4)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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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能手,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单位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单位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4)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2)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单位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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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2、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3、破格条件。岗位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规定,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又获得上一等级所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奖励的主研人员,各级政府立项的重大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当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掌握标准为: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3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
(3)获得市、县(市、区)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三、其他事项
1、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在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基础上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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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结合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各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聘任。
3、本意见与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今后国家、省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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