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第七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用地,院落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2米,宜采用透空透绿式设计。其建筑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十九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不宜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推行架空线入地敷设。配、变电室、泵房宜在地下室或底层布置,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八十条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应对顶部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八十一条 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 应符合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突出古城特色,营造园林城市,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喷泉、假山、雕塑、水面等景物;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鼓励垂直绿化。

第八十三条 城市广场应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设计,处理好与毗邻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以及与四周建筑物、道路标高与排水等的衔接,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创造城市特色。

第八十四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八十五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 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应小于3米;不应侵入车道,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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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一般应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三)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四)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五)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城市规划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可按原城市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及审批,按照《城乡规划法》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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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4、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5、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6、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7、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8、公寓式酒店

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9、居室

卧室、起居室(俗称厅)。 10、道路红线

一般指城市支路以上的道路边界线。 11、建筑后退基准线(黄线)

指沿街道建设的建筑沿街立面后退距离的起算基准线。 12、绿线

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道路红线外防护或景观绿地、生态廊道等边界线。 13、蓝线

指河流、湖泊等水域与防护设施用地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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