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层、中高层塔式住宅侧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与侧面有窗的任何层数住宅建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四)高层住宅与多层(含24米以下的中高层)住宅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30米。
2、垂直布置形式:纵墙面与山墙面间距,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间距(含山墙面开窗、开门),不宜小于13米。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从阳台外墙起算。
(五)低层(三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六)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七)被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可扣除被遮挡非居住性用房部分层高度(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用房除外),综合考虑视觉卫生和空间景观因素,最小建筑间距分别控制为:多层之间不宜小于20米,多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0米,高层之间不宜小于35米。
第四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非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相应规定控制。底层商业的居住建筑按最小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宅建筑间距最小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符合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居住建筑贴建的墙面距住宅居室窗户10米范围内不应开窗。
第四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 (一)平行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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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其他布置形式
建筑间距参照本条(一)款相应规定,综合考虑消防、卫生、环保、交通等相应规定指标,按最大指标控制。
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保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保防护标准的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与周边建筑间距需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四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按《表三》规定控制。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当退让边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同时,应满足其对相邻地块建筑日照要求的有关规定。
(一)各类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
表三:各类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退界距离 建筑朝向 (含有日照要求建筑) 低层 8米 多层 14米 纵墙面 (主要朝向) 中高层(24米以下) 18 米 高层 20米 低层 3米 多层 3.5米 山墙面 中高层(24米以下) 5米 高层 7米 注:工业建筑退界距离按有关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退界距离 0.3H,最小值为5米 0.3H,最小值为10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7米 或按消防 间距控制 H≤24米 H>24米 H≤24米 H>24米 14
(二)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让地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纵墙面)退界距离控制。
(三)相邻地块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表三》相应规定的,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加退界距离。
(四)地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表三》退让地界距离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的有关规定。
(五)特殊情况下,建筑退让边界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用地边界不规则时,高(多)层居住建筑,在满足对界外建筑日照、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2、与相邻用地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建设的,或满足消防间距、施工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权人同意的,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3、在不影响相邻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建筑间距符合最小值规定前提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4、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内现状建筑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有关规定,在征得相邻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建筑退让边界距离,签署的书面意见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的参考依据。
5、建设用地相邻城市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应在进行城市设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确定建筑退界距离。
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
(一)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以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计算。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不同情况,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分别指:道路红线、建筑后退基准线、道路两侧绿化控制线。
(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第四章有关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表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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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单位:米)
道路红线宽度(D) D≤30米 退道路规划外边缘 控制线距离 建筑高度(H) H≤24 米,居住建筑8层以下 24 第四十九条 办公用地宜将院落沿街布置,多层办公建筑主立面沿街布置时,退让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不宜小于8米。 第五十条 多层居住建筑或24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底层设置商业(与主体建筑进深相同)时,在《表四》和有关条款规定的基础上,每设置一层增加不少于3米的退距。底商超过主体建筑进深的,考虑停车影响,应加大退距,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分析、酌情确定。 第五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市场、酒店(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在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货物运输、交通回车等场地要求的同时,后退道路规划外边缘控制线距离,不宜小于20米。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立交桥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沿立交桥道路主线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其沿立交桥道路匝道规划外边缘控制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