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选送有关部门做检测。
3.8.5
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通过挂牌等方式,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防止混用。
根据相关规范,需要复验的材料,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必须经过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若不经过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擅自使用,除返工外,还将对擅自使用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不合格的材料和没有经过复检的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且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样板引路
样板引路的目的和依据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质量管理重要措施之一,推行样板引路有利于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工序、工法的优化;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原材料、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等的质量控制,减少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为一线员工、作业工人提供实际操作指导,建立标准化的施工流程,提高效率。
3.9.2
工法样板
1.工法样板指按照合同、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完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样板及施工工艺、工序样板等,工法样板应能展示某一施工阶段各有关分部、分项、工序工程的施工工艺、工序关系、质量标准等。 2.通过实施工法样板,可以对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验证、优化、确认, 使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交底更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 3.工法样板应在相应施工阶段开始前完成。
4.根据工程需要和项目实际情况,工法样板可以是实体工法样板,在工程实体适当区域(一般在首层、标准层、屋面等)做成实体样板。实体工法样板既是工法样板,也是工程实体的一部分,在发挥样板作用之后将过程工序隐蔽,形成工程产品交付,以利于绿色施工及降低工程成本。必要时,工法样板也可以是专用工法样板,在现场内工程实体以外设置集中展示区,在发挥样板作用之后拆除。通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工艺、工序样板可制作成可移动、可周转的样板。创建各级观摩示范工程的项目,工法样板应相对集中,且应保留较长时间,发挥观摩交流作用。
3.8.6
3.8.7
3.8.8
3.9 3.9.1
3.9.3 首件样板
1.首件样板指在每个单体工程、施工区块,施工某分项、工序工程的第一件、第一段工程实体。
2.通过施工首件样板,检验现场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工法样板要求,是否全面符合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施工作业人员现场操作水平、施工设备、施工环境等能否满足质量要求,及时发现、调整、解决影响质量的相关因素,为后续大面积施工提供质量保证。(首件样板验收记录详见附件2:样板验收规范用表,附表1)
3.9.4 交付样板
1.交付样板指按照合同和设计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样板间、样板层、样板段等。
2.通过施工交付样板,可以全面体现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交付产品质量效果,使工程各参建方明确工程交付验收质量标准。
3.9.5 样板引路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按照所实施工程的合同范围、设计、施工方案、标准规范要求,在样板引路中体现“全过程、全专业、全工序” (普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大吨位钢结构吊装等不适合全面实施实体样板的工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部分实体样板和整体利用 BIM 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施工模拟相结合的方式,达到样板引路的作用)。 2.一致性原则,样板须与所施工工程合同范围、设计、施工方案相一致,原则上应在设计图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区域或施工段实施样板,不得凭空臆造。样板应与工程实体保持 1:1 比例,并与实体工程拟采用的工艺、工序、工法相一致。
3.9.6 样板引路工作流程
样板引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样板验收规范用表,附表2
3.9.7 样板引路实施计划
1.项目部应对样板引路工作进行总体策划,制定“样板引路实施计划” 、“工法样板、交付样板施工方案”。“样板引路实施计划”应在开工前完成编制、审批,“样板施工方案”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完成编制、审批。
2.“样板引路实施计划”应明确工法样板、首件样板、交付样板等三类样板名称、编号、类别、样板方案、实施、验收等信息(见附件2:
样板验收规范用表,附表3)。内容还应包括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
3.9.8
样板施工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场地选址及平面布置图;
2.各施工阶段工法样板设计图(应结合本工程实际并说明涉及施工图编号);
3.施工质量标准;
4.样板实施交底格式及内容;明确施工工序、质量标准、操作要点等,交底应文字简明实用,易于掌握; 5.样板有关标识、展牌、展板格式及内容;
6.二维码质量声明等、 动画及视频交底、 BIM 技术应用等信息化支持;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9.9
样板引路实施计划及样板施工方案的审批
“样板引路实施计划”及“样板施工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分公司质量部等有关部门审批 ,必要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3.9.10 样板验收
样板施工完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各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报监理、业主方验收,形成评审样板验收记录(见附件2:样板验收规范用表,附表4)及样板影像资料,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相关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3.9.11 样板引路展牌、展板的有关要求遵照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
引路工作指引(2016版)》(建二通〔2017〕13号)执行。 3.10
工程质量检查
3.10.1 分公司质量部每月对所属项目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检查出的质量
缺陷、问题提出整改及处置要求,并及时验证整改回复执行情况、形成关闭记录。 3.10.2 分公司质量检查重点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 2.过程质量控制; 3.工程实体质量效果; 4.工程观感质量效果; 5.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效果; 6.工程实测实量。
3.10.3 分公司质量部每月对质量检查、考核情况建立台帐记录,并进行总结
分析、通报。 3.10.4 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包含自检、互检(交接检)、专检及日常
检查等内容。 3.10.5 项目部在接受分公司、局、总公司、地方质量主管部门检查时,必须
积极配合,及时处理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时回复。 3.10.6 项目部在工程质量检查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
检)和专检,并形成检查记录(见附件3: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用表,附表1)。
1.实行操作人员自检:每道工序施工时班组长应组织和监督班组工人严格按照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施工规范等要求进行施工,全面负责班组质量自检工作。分部工程施工工序完成后,责任工程师(工长)应督促班组长及实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相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三检制”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用表,附表1),签字后将“三检制”检查记录表报责任工程师(工长)。班组长未进行自检或未在“三检制”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的,责任工程师(工长)有权拒绝进行检查验收。
2.班组互检:责任工程师(工长)接到班组长签字的“三检制”检查记录表后,应根据施工规范等要求对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对验收符合要求或整改到位的,及时填写“三检制”检查记录表,并签字报专职质量员组织验收。
3.质量员专检:专职质量员会同责任工程师(工长)、班组长等人员一同对工序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三检制”检查记录表检查意见并签字,并及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表。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验收,并对合格的工序进行拍照并保留电子影像资料。
4.“三检制”检查工作要用心、专心,层层把关,对待缺陷,采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