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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杆在高温影响下不歪斜,拉杆与阀盘(或钟罩)的连接应使阀盘(或钟罩)不
致歪斜或卡住;
○2拉杆穿过阀外壳的地方,应有耐高温的填料盒。 9)盲板
a)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延伸的部位。
b)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尺寸应与法兰有
正确的配合,盲板的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10)双板切断阀(平行双闸板切断阀、NK阀)
a)阀腔注水型且注水压力为煤气计算压力至少加5000Pa,并能全闭到位,保证煤
气不泄漏到被隔断的一侧的双板切断阀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b)非注水型双板切断阀应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7.2.5.1
和7.2.7的规定。
7.3 放散装置
1)吹刷煤气放散管
a)下列位置应安设放散管: ○1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 ○2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 ○3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网隔断装置前后支管闸阀在煤气总管旁0.5m
内,可不设放散管,但超过0.5m时,应设放气头。
b)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
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
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c)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d)放散管根部应焊加强筋,上部用挣绳固定。 e)放散管的闸阀前应装有取样管。
f)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应共用,放散气集中处理的除外。 2)剩余煤气放散管
a)剩余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
b)剩余煤气放散管应控制放散,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一般距离地面不
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的煤气应点燃,并有灭火设施。
c)经常排放水煤气(包括半水煤气)的放散管,管El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或安
装在附近最高设备的顶部,且设有消声装置。
7.4冷凝物排水器
1)排水器之间的距离一般为200m~250m,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
力至少加500mm。
高压高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区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
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2)煤气管道的排水管宜安装闸阀或旋塞,排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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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
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头;排
水器的满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器装有给水管的,应通过漏斗给水。
5)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
然通风。
7.5蒸汽管、氦气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1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者; ○2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者; ○3需要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者。
2)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旋塞或闸阀。 为防止煤气串人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
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7.6补偿器
1)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2)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
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7.7泄爆阀
1)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2)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 3)泄爆阀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7.8人孔、手孔及检查管
1)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
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
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3)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7.9管道标志和警示牌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8.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中的规定,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GBJ16的有关规定。 名称 发生炉煤气加压站主厂房 火灾危险性种类 乙 耐火等级 二级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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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混合站主厂房 乙 二级 焦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甲 二级 直立连续式碳化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甲 二级 转炉煤气抽气机和加压站厂房 乙 二级 水煤气加压站厂房 甲 二级 煤气混合站管理室 二级 煤气加压站管理室 二级 焦炉煤气抽气机站管理室 二级 1、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按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设计。 2、当混合煤气发热值大于12552KJ/m3(3000kcal/m3)爆炸下限小于10%,煤气混合站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2)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58的
有关规定。
3)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J19的有关规
定。
4)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为单层建筑物,
操作层至屋顶的层高不应低于3.5m;如为两层建筑物,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5m,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
8.2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一般规定
1)煤气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
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管理
室与主厂房间相通的门应设有能观察机械运转的隔音玻璃窗。
2)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一次仪
表室应设强制通风装置。
3)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大型加压站、混合站和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宜设有与煤
气调度室和用户联系的直通电话。
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5)有人值班的机械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室内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应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6)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等可能漏煤气的地方,每月至少用检漏仪或用涂肥皂水的
方法检查一次,机械房内的一次仪表导管应每周检查一次。
7)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如用户允许间断供应煤气,可设一路电源。
焦炉煤气抽气机至少应有两台(一台备用),均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有条件时,可增设一台用蒸汽带动的抽气机。
8)水煤气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
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9)站房内主机之问以及主机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3m;如用作一般通道应
不小于1.5m;如用作主要通道,不应小于2m。房内应留有放置拆卸机件的地点,不得放置和加压机械无关的设备。
10)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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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两条引入混合的煤气管道的净距不小于800mm,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5%。引
入混合站的两条混合管道,在引入的起始端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2)混合站在运行中应防止煤气互串,混合煤气压力在运行中应保持正压。 13)煤气加压机、抽气机的排水器应按机组各自配置。 14)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5)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
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预定值,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压力降到预定值时,
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2空气鼓风机启动后,煤气加压机才能启动;空气鼓风机停止时,煤气加压机应自
动停机。
16)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如未设煤气柜,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加压机
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当煤气总管的压力降到正常指标以下,应发出低压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最低值时,煤气加压机应自动停机。
17)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8.3 天然气调压站
1)天然气调压站可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
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
2)调压站厂房和一次仪表室均属于甲类有爆炸危险厂房,应遵守本规程8.2的有
关规定。
3)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
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的门。
4)调压系统应有安全阀,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压力容器管理的规定。 9 煤气柜
煤气柜的相关要求按照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 10 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11.1煤气设施的操作
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
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介质。吹扫或
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含氧量和一氧
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
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
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
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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