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12.7 有关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低压配电箱、柜所可能发生的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不管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但根据招标文件的前后相关内容可推断出包括在招标范围内,不管此费用在投标报价中是否单独列出,投标人都应充分细致阅读本招标文件后予以充分考虑并包含进报价中。
13. 投标货币
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投
标报价。
14. 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
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该等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向招标人提
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1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
以拒绝。
15.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
日内予以退还。
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
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后5日内予以退还。 15.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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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保函。
1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
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纸质文件为准。
16.3 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及投标商务文件封面、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均
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16.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
有修改,投标商务文件须严格参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要求,投标技术文件须严格参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的要求。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7.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a) 投标商务文件共分一册,单独装订; b) 投标技术文件共分一册,单独装订; 17.2 投标文件具体密封要求如下:
17.2.1 投标文件的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格,当一个密封
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
17.2.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正本”或“副本”。
17.2.3 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
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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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外包装上,均应贴上用A4白纸打印的封面,并注明下列内
容:
a) 投标人名称; b) 投标工程名称:
17. 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1款、第17.2款和第17.3款的规定装
订、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
件。
19.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
19.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
组织招标。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如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则其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该通知必须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该等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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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除此等修改、补充
是应招标人的要求。
21.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投标,否则其投
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 标
2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全部投标文件
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公开开标。
22.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六) 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3.1招标人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由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
会负责评标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评标前先进行清标工作。清标小组由招标人组织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组
成,清标小组应对评标委员会负责,但在清标过程中不能行使依法应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力。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23.4所有评标委员均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比的有关资
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须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评比、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
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
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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