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设备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税费
本合同之全部税费由乙方负责,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项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完整税发票。
第八条 付款方式 见招标文件 第九条 延期交货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更改时间交货(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的,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予甲方,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且延期超过十天后,我司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条 暂停加工
若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暂停加工的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立即停止加工,妥善保管已加工完成的设备。
第十一条 变更指示
甲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总体范围内提出变更(供货时间的变更适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不适用本条款),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招标范围内的低压配电箱、柜的供应总价为固定总价,除非甲方书面通知增减引致的费用可以调整外,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无论材料、工资等如何变化合同总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合同采购下的低压配电箱、柜有关的技术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检测证明等全部相关证明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文件、资料等,并按照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提交与配电箱有关的工程验收资料,费用含在总价中。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配电箱、柜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乙方承诺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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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配电箱、柜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元器件及箱子出现问题免费更换(非人为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若出现其他质量等问题,乙方应保证在1个半小时内到场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 验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配电箱、柜到现场后,由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乙方共同对配电箱、柜的外观质量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在乙方的发货装箱单上签认。乙方须根据工程进度尽快补齐初验不合格的配电箱、柜,以免影响工程安装进度,因乙方未遵守本条款引致的总承包单位的工期拖延及费用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须清楚地知道,上述初步验收不免除乙方设备品质方面的任何责任。 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电箱、柜为廊坊市、某市供电局的备案产品,且能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上述供电局的验收通过和准用,否则甲方有权予以退货,同时乙方需在3日内将收甲方的全部汇款如数退还甲方。
配电箱、柜的最终验收将根据技术规范及图纸的技术要求对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进行验收,且须通过最终的系统调试,最终验收日期为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配电箱、柜、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不可抗力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予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索赔
甲方索赔
乙方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设备负有责任。若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调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更换有缺陷的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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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配电柜、零件、部件和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如更换、修理后配电箱、柜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配电箱、柜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赔偿。 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乙方索赔
如果本工程履约过程中乙方遇到不利的外界因素,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又属于可索偿时,则乙方须收集合理的证据并书面向甲方提出,包括额外的费用,工期的延长,或两者皆有。
如果乙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甲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甲方接受。
甲乙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河北省某市。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
分或全部设备; b) 甲乙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一旦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应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配电箱、柜。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配电箱、柜的额外费用(但该等费用不应超出乙方实际相对应的供货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乙方所交配电箱、柜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日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履行合同和或与之有关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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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通过协商在60天内不能解决时,则应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件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件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
以中文书写 合同文件上的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所有文件是相互解释的,遇有矛盾或不清时按下列优先次序解释:
1、供货合同; 2、招标文件; 3、工程规范; 4、合同图纸;
第二十二条 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
修改文件。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四条 转让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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