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准指引,引导各区(新区)建设高质量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二十九条(建筑形态)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三十条(M1的建筑形态规范) M1以建设生产厂房为主,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超过7%。M1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6米、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层高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层高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M0的建筑形态规范) M0以建设无污染生产制造的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厂房与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既有厂房又有研发用房的,厂房(含厂房与研发复合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三十二条(M0建筑设计规范) M0产业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5.0米、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层高4.2米、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层高4.2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3吨以上的大型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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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产业用房不得采用总部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审图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类住宅化) M1和M0不得建成“类住宅化”,禁止将厂房改为公寓,研发用房和配套设施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M1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M0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工业上楼) 支持区块线内建设厂房与研发复合使用的高层工业楼宇模式,引导“高精尖”智能装备、机器人、消费电子与智能终端、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

除机械、传统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和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或“工改工”项目,一般应建造多层厂房和高层厂房,但容积率最高不超过4.0;原则上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第三十五条(名称规范)工业园区及建筑物名称应冠“产业、科技、研发、创意设计”等表明建筑物用途的字样,不得使用“类住宅化”和“类商业化”名称。

第五章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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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产业准入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产业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不得入驻。“工改工”项目应当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并符合区块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产业发展监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产业发展的监管。对M1和M0,重点监管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指标、股权变更等情况;对工业用地转为研发总部用地的,重点监管项目用地方关于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业规模(营业收入)和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的承诺履行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加强市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组织工作,确保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项目落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第四十条(产业集聚) 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在工业园区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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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一条(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地理信息数据库)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及时更新数据,共享信息。

第四十三条(区块线标示)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区块线的布局、范围、坐标和质量要求等,在涉及区块线的片区法定图则修订以及不动产证书登记时应注明区块线一级线或二级线。

第四十四条(用地功能调整审批) 市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涉及一级线内的工改商、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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